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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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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章运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章运,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530512251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社旗县太和镇宋庄村王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8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章运,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530512251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社旗县太和镇宋庄村王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8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新建,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700519251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社旗县太和镇宋庄村王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公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章运、王新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章运、王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章运伙同其外甥被告人王新建在明知王岗庄东边的一条水坝是宋庄村委集体修建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将坝体上的土回填,平整后用于耕种,直接导致该水坝完全丧失蓄水作用。经对现已丧失储水功能的水坝进行鉴定,价值12370元。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新建到社旗县公安局太和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章运、王新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张西胜、李秀云、王新创、石金凤、张国卿、孙建明、王新永、卫东升、惠文欣、王吉臣等人的证言,社旗县太和镇宋庄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社旗县太和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社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社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思路和所提出的疑问的回执,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社旗县太和镇云岭村民委员会与社旗县太和镇宋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章运、王新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新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章运在案发后取得社旗县太和镇宋庄村和社旗县太和镇云岭村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章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新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