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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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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怀寅贪污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再初字第00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唐怀寅,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6609183814,汉族,本科毕业,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任社旗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股长,201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再初字第00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唐怀寅,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6609183814,汉族,本科毕业,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任社旗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股长,2012年10月至案发前任社旗县教体局体育管理中心副主任,住社旗县赊店镇香山花园。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9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9月18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原审被告人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新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怀寅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社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提出申诉后,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社刑申字第001号再审决定书,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马腾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唐怀寅及其辩护人陈新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唐怀寅利用其负责社旗县各初中毕业证和初、高中学籍证进购、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谎报学生证和学籍册工本费价格,从多收取的价款76385元中,贪污73840元。其中(1)私自截留2010年至2012年毕业证款差价款5400元据为己有;(2)私自截留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初、高中学籍证差价款22140元据为己有;(3)擅自支出227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4)私自决定将其中23600元以年底补助形式由所在科室人员私分,其中唐怀寅、张再中各分得9000元,田玉才、闫续各分得2800元。

2、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唐怀寅利用其负责社旗县邮政局和社旗县教体局联合举办少儿书信有奖征文比赛活动的职务之便,将社旗县邮政局支付给县教体局的代办手续费14500元据为已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3、在2013年,被告人唐怀寅利用其负责社旗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社旗县邮政局向全县各小学征订由河南省基础教研室编写的《课程内外一本通》教辅资料,后将社旗县邮政局支付给县教体局的代办手续费15000元据为已为,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怀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033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十至十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认为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其中指控第一笔第一项5400元不属实,第一笔第四项不是自己私自决定,其它笔指控没有个人占有,全部因公支出了。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指控的第一笔多收的学生证及学籍册费用不符合《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规定,唐怀寅当然构不成贪污罪;2、第一笔指控只有唐怀寅的供述和张再中的记录,没有二人的经济来往会计凭证,并且记录内容很多是事后补记;3、指控第一笔私自截留2010年毕业证差价款5400元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不能认定为犯罪;4、指控第一笔第四项中将23600元集体发放补助不能认定为贪污;5、对指控的第二笔是代办手续费,根据张锐证言到教体局领取荣誉证书需持有领导签字文件才能到办公室领取并办理文印手续,卷宗材料并不显示有领导签字文件,故该笔不是公款,不能认定为贪污;6、局里虽有用车制度、来客接待制度、吊唁慰问制度但不能满足实际情况,局机关只有两辆车、接待规定范围过窄、吊唁慰问100元都不足否认被告人没有因公支出;7、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社旗县检察院以《刑诉法》的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9月5日以证人身份对被告人接受询问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认定。

原审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唐怀寅利用其负责社旗县各初中毕业证和初、高中学籍证进购、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谎报学生证和学籍册工本费价格,从多收取的价款76385元中,贪污50240元。其中(1)私自截留2010年至2012年毕业证款差价款5400元据为已有;(2)私自截留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初、高中学籍证差价款22140元据为已有;(3)擅自支出227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社旗县教体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证实:唐怀寅自2009年10月任社旗县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股股长,2012年10月任县体育管理中心副主任,2013年4月任社旗县教育工委委员,主管基础教育股工作,分管招办、政研室、语委办工作。

(2)社旗县教体局出具的2010年至2014年中学学籍数及毕业证数统计表

证实:2010年至2013年,新生学籍数量总计33659人;2010年至2013年,办理毕业证数总计19565人。

(3)社旗县二高中、下洼一中、郝寨一中等12所学校(校长)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言

证实:2010年至2013年,办理高中毕业证及学籍表每人5元交县教体局基教股张再中。初中九年级办毕业证收费4元,七年级新生办学籍收工本费2.5元。

(4)社旗县教体局关于慰问和吊唁的规定、关于专项业务活动经费支出的规定、机关车辆管理制度、机关来客接待管理制度等规定(该四项规定没有落款日期及单位名称,只是侦查机关于2014年10月11日复印时加盖了教体局印章)

证实:吊唁规定:吊唁的范围主要指机关同志本人及父母、配偶,局直单位和中学、中心校负责人,慰问品一般控制在100元以内,一般有相关股室陪同局领导一次参加,不得多头慰问,否则费用自理。专项业务活动经费支出规定:各股室开展有收费项目的专项业务活动,其经费支出有股室提出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局长审批后,交办公室统一安排食宿、用车和购置有关物品,股室只负责接待和具体业务工作。车辆管理:首先保证班子成员的工作用车,适当考虑股室负责人等工作用车,机关股室同志外出工作,原则上坐客车,特殊情况(接送上级领导)确需用车者,履行一定手续后,有办公室统一安排。来客接待制度规定:上级机关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兄弟县市来客、县直有关单位领导、向镇主要领导和主管教育的领导来局交流指导工作可以接待。来客实行申报制度,凡属招待范围内的来客,均需由局办公室统一填写《派餐单》,在指定地点安排食宿。无派餐单者,机关不承担招待费。凡局内建账的二级单位(教研室、招办、电教馆、勤俭办)和有收费的专项活动(如高考、中考、会考、体育加试、外单位赞助的活动等),无论何处来客、是何级别,无论召开何种会议,既是需要局主要领导坐赔,统一有本单位自己安排,机关不负责招待费、会议费和文印费。

证人证言

(1)证人张再中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