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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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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玉香、苗清芳容留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玉香,女,24岁,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2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玉香,女,24岁,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2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清芳,女,28岁/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2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硕,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玉香、苗清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玉香、苗清芳及其辩护人郑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夏玉香、苗清芳分别在社旗县赊店镇秀水宾馆、开元宾馆、大浪淘沙宾馆多次容留张义文、王鹏飞、王贝等人吸食冰毒。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玉香、苗清芳共同在秀水宾馆容留王鹏飞吸食冰毒3次、王贝(未成年人)吸食冰毒1次、张义文吸食冰毒1次。被告人夏玉香在开元宾馆容留王贝吸食冰毒1次;在大浪淘沙宾馆容留张义文吸食冰毒1次,容留蔡骄明吸食冰毒1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玉香、苗清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毒品称重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玉香、苗清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清芳的辩护人辩称,苗清芳系初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玉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苗清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