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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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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国,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3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国,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3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志华,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国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让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颖博、人民陪审员虎涛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国及辩护人赵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新国认为有野猪窜至其门前的玉米地糟蹋庄稼,遂产生拉电线打野猪的想法。王新国用生锈的细铁丝穿过其住所的木门沿玉米地边横跨一条通往其父亲某某住处的小路,将铁丝缠绕在路边坡上的一棵小树上,又原路返回将铁丝头扔在其门前的草窝,后王新国将自己住所的细铁丝连接在家用生活电路的接线板上。2014年7月20日上午,被害人某某前往王新国门前的豆角地时,被王新国所拉的电线击打死亡。

经鉴定,王某某系与带电导体接触后被电击死亡。王新国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王新国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新国私拉电线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新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新国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新国在主观上应为过失犯罪,构成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构成累犯。另外应当考虑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新国认为有野猪窜至其门前的玉米地糟蹋庄稼,遂产生拉电线打野猪的想法。王新国用生锈的细铁丝穿过其住所的木门沿玉米地边横跨一条通往其父亲王某某住处的小路,将铁丝缠绕在路边坡上的一棵小树上,又原路返回将铁丝头扔在其门前的草窝,后王新国将自己住所的细铁丝连接在家用生活电路的接线板上。2014年7月20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前往王新国门前的豆角地时,被王新国所拉的电线击打死亡。

经鉴定,王某某系与带电导体接触后被电击死亡。王新国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2、刑事判决

证明:被告人王新国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3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樊天岐的证言

我来报案,王新国在玉米地里接了一根电线把他父亲王某某打死了。今天下午1点多,我在家接到到我老表刘某某的电话说其外公王某某不知咋死在玉米地里,让赶紧过来咱们商量商量看咋办。我就骑摩托去白河村,走到半路我舅母王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赶紧打电话报警,让警察查查我外公的死因,我就打110报了警。报警后我到白河村王某某家里,见王某某被邻居抬到屋里放在地上,已经死亡。我看王某某的左胳膊上有一长道黑色灼伤的痕迹,就和刘某某等老表商量先不要动,等警察来了再说。今天下午我问王新国为啥要要拉一根电线到玉米地里,王新国一会说是打野猪的,一会说是怕有人到家里偷东西防盗的。不大会五里桥派出所民警到了,询问情况后又联系刑警队法医到现场对王某某尸体检验。经民警到事发地点周围勘查、走访,结合对王某某尸体检验,得出结论王某某是被电打死的。公安民警就对王新国询问,王新国承认是自己把一根40米左右的细铁丝从自己家里通上电,拉到门前的玉米地边路上。接着民警在王新国居住处屋里,发现了王新国接电的那根细铁丝,就把王新国带到派出所调查。我和相关知情群众也一起来派出所说明情况。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我和王某某、王新国父子俩是邻居。今天中午一点多,我们邻居李某某喊我说王新国说他爹摔死了。我就跟着李某某一起去看,我到场的时候,看见王某某趴在地上,几个邻居就叫王新国把他父亲背回去,王新国就把他父亲背了回去,放在屋里,王新国背他父亲的时候我看到王某某的左手的虎口上有一道很深的痕迹,颜色像是烧过一样,乌黑的。我当时问王新国是不是弄那电打住他爹了,王新国说他弄的高,他爹都够不着。

我等了一会儿回去了,随后李某某的丈夫喊我说派出所来了,我就到了现场,随后法医到现场,检查后把王新国喊去,王新国从他的屋里拿出一卷扎丝一样的铁丝,王新国被警察带走了,我们才知道王某某被电打死了。

我到现场去的时候没有发现电线等物品,我上午从那个位置过的时候还有一根电线,就跟扎丝一样,离地半米高,一头连着王新国住的房子,另外一头不知道连在哪,要是去王某某家的话还要从铁丝下面过。当时我想去王某某家弄点麦糠,我当时手上拿着一个篮子,从那过的时候篮子被绊了一下,我看到有根铁丝,我就用手摸了下,铁丝上带电,我被电了一下。我就从边上趴低身子才过去的。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我们组王某某被电打死了,今天上午他儿子王新国第一个给我说的,我是来提供情况的。今天中午12点半左右,我刚做好饭准备吃饭,王新国到我家说他爹(王某某)摔死了,身上都上蚂蚁了,我问在哪里摔死的?他说在一亩八地头,我赶紧跟着王新国从远处看看,看到王某某在王新国说的那一亩八地里面朝下趴着,两手在胸前交叉趴在玉米地里,靠着堰跟,头朝变电室方向趴着,我看到他的左手虎口处有一道很深的痕迹,像是高温烧过的,颜色发乌,左耳朵也发乌,身上穿着衣服,上面是短袖,下面是蓝色短裤,脚穿黑色布鞋,旁边没见什么工具,身子下面压着个麦秸草帽,脸上有些土,身体已经僵硬了。我就赶紧给队长杜书鼎打电话让找人帮忙处理后事,我又给我儿子刘建成打电话让他回来帮忙。我让王新国过去喊我们邻居过来帮忙,他去喊了几个邻居过去了,我也到现场了,我说让他把他爹背回去,他就下地里把他爹背对背背回去,后来我们通知王某某的女儿,王某某女儿说她爸身体好好的现在说不行就不行了,估计有问题,让有个人报警了,那个人就报警了,不一会儿派出所警察到了,后来说是刑警队的警察也到现场了,经过现场的调查和走访,发现王新国弄个电线,说是王某某被电死了,我就来说明情况的。

我是王某某死后我听队长老婆张某某说是不是摔死的,她说今天上午从那里过有根细铁丝做的电线搭在路上,她从那里走就被电打住了。

证明:王某某被电击死亡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新国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