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男。因涉嫌犯贪污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和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柴某某伙同宋某某、章某某(二人已判刑)利用马某某(已判刑)负责三淅高速公路西峡县占地林木普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西峡县西坪镇操场村骗取附着物赔偿款28024元。 2.2012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柴某某伙同宋某某(已判刑)、方某某(另案处理)利用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三淅高速公路西峡县占地林木普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西峡县西坪镇操场村骗取附着物赔偿款562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柴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2年3、4月份,被告人柴某某伙同西峡县林业局工作人员马某某,以及宋某某、章某某和西坪镇操场村支书张某某(四人均已判刑),利用马某某负责三淅高速附属物清点登记的职务便利,在三淅高速西坪镇操场村采用柴某某的户名虚报、造假等手段骗取附属物赔偿款28024元。被告人柴某某分得赃款3000元。 2.2012年4月份,被告人柴某某伙同西峡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叶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宋某某(已判刑)、方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叶某某负责三淅高速附属物清点登记的职务便利,在三淅高速西坪段操场村采用柴某某的户名虚报、造假等手段骗取附属物赔偿款56200元,被告人柴某某分得赃款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柴某某退缴所得赃款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2年前后,国家修三淅高速公路,在清查占地附属物之前,寨根乡的章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高速公路经过我们组的时候是否占有我的土地,我说没有。他们说如果没有了,想以我的名义从附属物上弄点钱,他说事成以后给我抽点好处费。隔有1个月左右,章某某和寨根乡的“大宋”又一起去找我,也是要以我的名义往上面报树,想领附属物补偿款,我表示同意。大概到2013年春天吧,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以我名义上报的树木补偿款下来了,我把钱取出来给他们,总共取有两笔共八万余元,他们给我抽了7000多元的好处费。我不知道他们是如何上报的,但他们后来还给我写过一个纸条,上面写有树种和棵树,但现在我记不清楚了。 2.同案犯方某某的供述 2012年的春天,大概是4月份,我在内蒙古拉煤,有一天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三淅高速西坪段正在清点占地附着物(树木),他看到我舅叶某某也在清点小组里边,他说他有个朋友是西坪镇操场村的,叫柴某某,让我给我舅打电话说说照顾一下,在柴某某的名义上多加点树,等将来补偿款下来了给我点钱。当时我就同意了,挂了电话我就给我舅叶某某打电话说,操场村有个亲戚叫柴某某,你查树的时候尽量照顾照顾,给他多记点树。叶某某说,清点的时候现场人多,不太好弄,看情况吧,到时候再说。然后过了几天我从内蒙古回来了又给我舅叶某某打电话问他给柴某某多查树了没有。他说多写了一点,写有点樱桃树和山萸肉树,也记不清有多少了,别的也没多说,他说他事忙就把电话挂了。随后我就给宋某某说树记上了。宋某某问我多记了多少,我说我也不知道,我舅说他忙,也记不清多记了多少,只说是记上了,记有点樱桃树和山萸肉树。一直到当年冬天,大概是阳历2013年元月份,补偿款下来的时候,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他家去一下,我到他家以后,他说西坪柴某某的树钱去取出来了,原本准备给我23000块钱,但是他现在身上钱不够,只给我了21000块钱,剩下的2000块钱等香菇卖了以后凑凑再给我,但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 3.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 大概在2012年4月份的时候,我在三淅高速西峡西坪段操场村清点附属物时,寨根村民宋某某和章某某在西坪我住的宾馆找到我,让我到他们的房间谈点事情,以前我在寨根查树的时候对他们有印象,但是不熟悉,他们给我说,想让我帮他们在清点树木的过程中添加几户人名,虚列一些树木,具体人名和领钱以及联系过程都由他们从那里安排。等到赔偿款到位后给我一部分钱。开始我没有同意就走了。隔了一会儿他们又找到我,在他们的再三劝说下,并且说,等钱拿到手后给我一部分,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他们找到我,给我了一张纸,上面有很多人名和所在的村组。说让我根据情况往表格上添加,一共添加了9个人,分别是操场村的柴某某、柴某甲、梁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瓦房店村的李某某、朱某某、谢某某、谢某甲。然后我在清点附属物的过程中,偷偷在他们提供的名单中选择了几户添加在表格上,并代替户主签了字。在附着物清点结束后,我把这些登记表上的人名和树木的种类及数量记在纸上给章某某和宋某某,使章某某和宋某某也知道我虚报了多少书,便于他们领钱的时候心里有数。以后他们领钱和分配钱的过程,我不清楚,都是他们来做的。 4.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 大概在2012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西峡县寨根乡的宋某和章某找到我,拍了一会儿后,章某就问我柴某某熟不熟,我说那可熟,他当过组长。章某又说,柴某某的闺女嫁在我们寨根潘家巷,我们是亲戚。章某又说,这次高速从这过是个机会,让我在我们村里高速公路所占的组里找几户在附属物清点和赔偿的时候做点文章,弄点钱,到时候弄住钱了咱们都享受。我说,咱们都不认识,我不可能给你弄这号事哩,你给柴某某是亲戚,你自己找他去。他说你是支书嘛,你说话有力度,你给他打个招呼。到当天夜里,我给柴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章杰娃儿”给我说罢多报一点树木后,隔有一段时间,“章杰娃儿”和“大宋”一起去我家找我,说是“大宋”也想以我的名义上报一点树木,领点补偿款,到时候给我一点好处费,我表示同意。当时他们还拿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的是树名和棵树,让我看,说这就是以我的名义上报的树木和棵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