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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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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3年7月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在西峡县城区紫金路某宾馆6802房间容留杨某某、秦某、王某甲三人吸食毒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在西峡县城区紫金路某宾馆居住,7月17日,被告人王某在该宾馆6802房间容留杨某某、秦某、王某甲三人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秦某、王某甲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检测报告,前科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某的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颖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