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皆锋,男。因涉嫌贩卖毒品,2013年11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男。因犯抢夺罪,2006年4月16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2008年3月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8日起至2008年4月27日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1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皆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皆锋、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李皆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2013年11月19日16时许,西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经匿名人员举报,在西峡县城区312国道西段李某某商品房三楼南侧彭某、被告人李皆锋租住房内当场将涉嫌吸毒人员被告人李皆峰、被告人高某等人抓获,经搜查,在该房间内发现多处藏匿有大量毒品,当场依法予以扣押。被告人李皆锋供认上述毒品是从一外号为“小马哥”(另案处理)的外地人购买。 经称重:扣押的冰毒共计159.15克(净重)、麻古共计4.77克(净重),经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上述毒品进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均在75%以上。 (二)高某贩卖毒品犯罪 1、2013年夏,吸毒人员封某某先后在西峡县城区方圆快捷宾馆、阿瓦山寨附近、土门新车站附近多次从被告人高某手中购买毒品,每次1包左右,每包毒品0.5克左右,每包毒品交易价400元,共约交易3-4次,共计交易毒品2克左右,后均被封某某吸食。 2、2013年夏,吸毒人员魏某某多次在西峡县城区电厂路二高附近从被告人高某手中购买毒品,每次1包,每包毒品0.5克左右,每包毒品交易价400元,共约交易3-4次,共计贩卖毒品2克左右,后均被魏某某吸食。 3、2013年11月,吸毒人员马某先后在西峡县城区歌德咖啡厅、步行街皇后KTV楼下多次从被告人高某手中购买毒品,每次1包左右,每包毒品0.5克左右,每包毒品交易价400元,共交易3次,共计交易毒品1.5克左右,后均被马某吸食。 被告人高某被抓获时,侦查人员当场对其人身检查,发现其身上携带有冰毒5袋、麻古1袋。经称重:冰毒总重量5.22克、麻古0.16克。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上述毒品进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经侦查机关对李皆锋、高某、魏某某、马某、彭某等人进行现场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彭某等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皆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冰毒159.15克、麻古4.7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皆锋对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无异议,辩称所扣押的冰毒中有10克是其从“小马哥”的手中购买,其他是“小马哥”暂时存放的,对非法持有毒品10克无异议。 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李皆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2013年11月19日16时许,西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经匿名人员举报,在西峡县城区312国道西段李某某商品房三楼南侧彭某、被告人李皆锋租住房内当场将涉嫌吸毒人员被告人李皆峰、被告人高某等人抓获,经搜查,在该房间内发现多处藏匿有大量毒品,当场依法予以扣押。被告人李皆锋供认上述毒品是从一外号为“小马哥”(另案处理)的外地人购买。 经称重:扣押的冰毒共计159.15克(净重)、麻古共计4.77克(净重),经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上述毒品进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均在75%以上。 (二)高某贩卖毒品犯罪 1、2013年夏,吸毒人员封某某先后在西峡县城区方圆快捷宾馆、阿瓦山寨附近、土门新车站附近多次从被告人高某手中购买毒品,每次1包左右,每包毒品0.5克左右,每包毒品交易价400元,共约交易3-4次,共计交易毒品2克左右,后均被封某某吸食。 2、2013年夏,吸毒人员魏某某多次在西峡县城区电厂路二高附近从被告人高某手中购买毒品,每次1包,每包毒品0.5克左右,每包毒品交易价400元,共约交易3-4次,共计贩卖毒品2克左右,后均被魏某某吸食。 3、2013年11月,吸毒人员马某先后在西峡县城区歌德咖啡厅、步行街皇后KTV楼下多次从被告人高某手中购买毒品,每次1包左右,每包毒品0.5克左右,每包毒品交易价400元,共交易3次,共计交易毒品1.5克左右,后均被马某吸食。 被告人高某被抓获时,侦查人员当场对其人身检查,发现其身上携带有冰毒5袋、麻古1袋。经称重:冰毒总重量5.22克、麻古0.16克。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上述毒品进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经侦查机关对李皆锋、高某、魏某某、马某、彭某等人进行现场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证言 证明:证人彭某与被告人李皆锋是男女朋友关系,以及二人与高某吸食毒品和2013年11月19日警察把高某带走后,李皆锋让彭某把毒品藏于花密码箱内的事实。同时证实事发前两天,李皆锋拿走了6000元,可能毒品是李皆锋从一个个子很低,较瘦,寸发,说的话不是西峡口音的男子处购买的事实。 (2)证人马某证言 证明:马某从高某手中购买三、四次毒品共计1.5克左右的事实。 (3)证人魏某某证言 证明:高某向魏某某贩卖四、五次毒品共计2克左右的事实。 证人封某某证言 证明:高某于2013年夏天向封某某贩卖四、五次毒品共计2克左右的事实。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皆锋供述 我从今年夏天开始吸毒,染上毒瘾之后,从外面买毒品太贵了,我手机上之前存有一个叫小马哥的人,2013年11月10号左右,我联系小马哥买毒品,小马哥在电话中说让我放心,不会让我亏,一克一二百元左右,我当时就在电话中说让他弄五十克。到2013年11月18日天快黑时,小马哥到我们租住地,他从公文包里拿出一个纸袋,对我说这个已经称好了,里面三十个,我掏出八千块钱给他,之后他又从包里拿出来四、五包冰,说这点东西先放这在我这里,他明天还要去西安,出去住宾馆不安全,我答应了。他从身上拿了一个微型电子称,把这六包东西分开,然后把这些东西都放到一个大塑料袋里面给我,我都放到我电脑桌上的收纳盒里面。他走之后,我们一直在卧室里睡觉,一直睡到第二天下午两点左右,高某来我家没过一会儿被抓,我赶紧让彭某把那个装冰的收纳箱藏起来,她放在卧室门口的密码拉杆箱里面了,后来我们几个人就都被你们带走了。小马哥总共给我五六包冰毒,一包三十个,就是指三十克的意思,具体我记不住了,反正不是五包就是六包,都是用锡纸包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