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晓朋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0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朋,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2013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0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朋,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2013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晓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张晓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限被告人张晓朋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晓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2月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出(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90号刑事裁定书;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发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兆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朋及其辩护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因阅卷将本案取回,2015年4月30日补充材料后再行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晓朋在经营其个人镇平县小世界家电超市(后更名为镇平县真诚家电超市)期间,利用高息回报的手段,非法吸收高某某等200余户450笔资金8401521元,截止2008年,未兑付资金为7894546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据,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晓朋违反有关规定,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晓朋对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存在其父亲的老账及数额不符。

被告人张晓朋的辩护人认为: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用于指控张晓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借据或还款协议系复印件,未依法核实真伪;

2、大量借据或还款协议是张晓朋父亲张某某生前所借,张晓朋出于替父还款而换票承担还款责任;

3、审计报告涉及的7763169元借款不能作为对张晓朋定罪量刑的依据:(1)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高某某、高某某的询问均发生在立案前,立案后没有进行证据转换,应予排除。仅凭借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此涉及审计报告第1至23笔,金额389100元。(2)审计报告第408至450笔共计43笔,金额708150元,仅有借据复印件,办案人员未对提供者进行询问,证据单一。(3)审计报告审计的存款金额与事实不符,第407笔唐某某115万元借款系虚假的;第232笔张某某的5800元已还清;第276至278笔尚某某的借款已还5800元,但审计报告显示还2800元。部分借款含利息,审计报告没有扣减。还款协议不是初始借据,不能证明最初借款人是张晓朋,涉及191笔,金额5445199元。

(二)本案涉及的借款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镇平县小世界家电摩托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商城分公司是2003年9月设立的分公司,张晓朋被任命为分公司经理职务。小世界家电摩托有限公司与张晓朋签订协议,约定张晓朋负责以分公司名义更换张某某遗留借条更换,代为偿还遗留借款或另行向亲朋、店员借款用于偿还原借款等权利,并承诺借款与张晓朋无关,若分公司或张晓朋另行开办的企业无力偿还,由公司支付。并向张晓朋出具授权委托书,张晓朋基于授权从事换票和借款行为,系职务行为。

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虚高,与事实严重不符。请合议时予以充分关注。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晓朋在经营其个人镇平县小世界家电超市(后更名为镇平县真诚家电超市)期间,利用高息回报的手段,非法吸收王某某、闫某某等200余户339笔资金5343296元,截止2008年,未兑付资金为4914133元。

上述事实,有张晓朋供述:“在我经营小世界家电分公司期间,我借的有我员工的、同事的、亲戚的,还有我的一些朋友,总的借他们多少现在也不知道,都是流动着的。今天借这个,明天还那个,有借的有还的。有贾宋张楼村人的,这是我外婆家一个村的,有雪枫办事处牛王庙村人的,这是我表叔家一个村的,还有卢医镇的人。借人家的钱都是用收据给他们打的借条,借条上有我的签名和公司印章,利息有的是一分二,有的是一分。我借的钱都用于小世界家电的经营中了,借钱的人有的我不认识,不过我接他们钱之前,先问清楚是什么关系,如果说是我的亲戚或者熟人介绍的我才接人家的钱。我这样做是因为我父亲经营期间借款外欠比较多,我是为了还以前的老账才继续边借款边经营,只有这样才能归还以前的欠款。”被害人杨某某陈述:“张晓朋跟我说钱存在他那里可以收利息,然后我把钱存到了张晓朋处。张晓朋都是通过亲戚朋友圈子里面传可以在他那里存款收利息的,我在2007年陆续在张晓朋处共存74000元,利息是月息1分2,张晓朋给我开的收据,上面盖的是镇平县小世界家电超市财物专用章。”被害人徐某某陈述:“我妹子徐某某是张楼的,是她介绍我去张晓朋那存的款,钱是我本人去存的,第一次是2007年2月15日去存的,我一共存了9笔款,张晓朋给我们开个普通收据,上面盖有镇平县小世界家电超市财物专用章,张晓朋总是让他妈回到张楼给宣传。”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是经别人介绍2007年开始在张晓朋处存的钱,约定利息1分2,张晓朋给我开的收据,盖的公章,写的有名字,后来我要的紧了给我打了个还款协议,盖个公章,签个名字。”被害人闫某某陈述:“张晓朋的母亲跟我说张晓朋现在资金困难,然后我就把钱存到张晓朋那里去了,我共存了62000元,收据5张,我把钱给张晓朋的媳妇张某某了,张晓朋开的收据,盖的章,利息是1分2。”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张晓朋在其经营镇平县小世界家电超市期间,利用高息回报的手段吸收资金的事实;且有收款收据、还款协议,南阳福盛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朋违反有关规定,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