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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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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姬某某、马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贺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0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曾用名贺曾用),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2013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0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贺曾用),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2013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6月8日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陈曾用),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2014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8日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2013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6月8日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姬某某(小名姬曾用),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6月8日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曾用名马曾用),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8日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某(曾用名贺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姬某某、马某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贺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姬某某、马某、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10月初,被告人贺某某在方城县独树镇辖区内的农户家里开设赌场,赌场上以麻将饼牌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是庄家每锅200元、400元、800元或300元、600元、1200元,参赌人员每次下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平均每天参赌人员有10余人,平均每天抽取头钱20000多元,头钱除去开支分5份,贺某某和4个坐门的各占1份。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坐门参赌,被告人刘某某喊人参赌、接送参赌人员、联系赌博场地、参赌,被告人姬某某和韩新建(另案处理)放冲,被告人马某、贺某某收取头钱,赌场每天下午4点左右开始,晚上9点左右结束,共开设赌场十五天左右。

二、2013年10月17日晚,王保良同田某某、杨某、于某某、刘某从山东赶到方城,然后去被告人贺某某在方城县独树镇吴井村后柏营王中山家开设的赌场上赌博,期间,王保良和田某某来假赌被发现,参赌人员要求赔偿损失未果,被告人贺某某、姬某某、马某、陈某某等人将王保良、田洪亮从赌场上拉到方城县清河乡周庄村老村部,后又将杨某、于某某、刘某也拉到村部看管,在村部让田某某和王保良筹钱赔钱。18日上午,贺某某又让被告人刘某某、姬某某、马某、陈某某将田某某、杨某、于某某、刘某拉到方城县七十二滩景区宾馆208房间看管,让田某某筹钱赔钱,贺某某与王保良去方城县裕粮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在房间里让王保良筹钱。18日下午2点多,公安民警在七十二潭宾馆内将田某某、杨某、于某某、刘某解救,并将姬某某及随后去的贺某某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姬某某、马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姬某某、马某、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初,被告人贺某某在方城县独树镇辖区内的农户家里开设赌场,赌场上以麻将饼牌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是庄家每锅200元、400元、800元或300元、600元、1200元,参赌人员每次下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平均每天参赌人员有10余人,平均每天抽取头钱20000多元,头钱除去开支分5份,贺某某和4个坐门的各占1份。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坐门参赌,被告人刘某某喊人参赌、接送参赌人员、联系赌博场地、参赌,被告人姬某某和韩新建(另案处理)放冲,被告人马某、贺某某收取头钱,赌场每天下午4点左右开始,晚上9点左右结束,共开设赌场十五天左右。

二、2013年10月17日晚,王保良同田某某、杨某、于某某、刘某从山东赶到方城,然后去被告人贺某某在方城县独树镇吴井村后柏营王中山家开设的赌场上赌博,期间,王保良和田某某来假赌被发现,参赌人员要求赔偿损失未果,被告人贺某某、姬某某、马某、陈某某等人将王保良、田洪亮从赌场上拉到方城县清河乡周庄村老村部,后又将杨某、于某某、刘某也拉到村部看管,在村部让田某某和王保良筹钱赔钱。18日上午,贺某某又让被告人刘某某、姬某某、马某、陈某某将田某某、杨某、于某某、刘某拉到方城县七十二滩景区宾馆208房间看管,让田某某筹钱赔钱,贺某某与王保良去方城县裕粮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在房间里让王保良筹钱。18日下午2点多,公安民警在七十二潭宾馆内将田某某、杨某、于某某、刘某解救,并将姬某某及随后去的贺某某抓获。

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至同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期间时间为37天。

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地方铁路分局威海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到同年10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时间为36天。

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至同年11月4日取保候审,期间时间为17天。

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马某到方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姬某某、马某、贺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田某某、杨某、于某某、刘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袁某、王某甲、郭某茜、吴某、王某乙、张某某、宗某某、王某丙、焦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辩认说明,扣押清单,110接处警登记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方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方城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证明和独树派出所证明,方城县民政局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以上证据已经法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