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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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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训杰,男。因涉嫌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冰,河南龙城律师事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训杰,男。因涉嫌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冰,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国。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鹏,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风各,女。因涉嫌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4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国合,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海龙,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建红,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训杰、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犯贪污罪,被告人包训杰、包某某、包风各、吴某某犯挪用公款,被告人包训杰、包某某、包风各犯挪用资金,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颖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建涛及人民陪审员别小惠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训杰、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包某某、吴某某及辩护人杜冰、李晓鹏、孙春雨、杨海龙、马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包训杰、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贪污犯罪的事实

2012年初,“三淅高速”建设工程项目启动,该高速线路途经西峡县西坪镇,需征用划定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2012年3月23日,为顺利推进“三淅”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西坪镇人民政府成立西坪镇“三淅”高速公路协调领导小组,并委托各村负责对本村占地补偿款、附属物款、起坟款等款项进行领取、保管、监督并发放工作。西坪镇峡河村村委会按照西坪镇人民政府安排,对村委会班长成员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和分工,被告人包训杰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刘建国负责统计坟墓情况,被告人张国合负责统计建筑物情况,被告人包风各负责统计树木情况。

2012年年底,经过初步统计,经西坪镇“三淅”高速公路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计算,需要补偿峡河村被征用土地范围内占用的坟墓及少量红薯窖补偿款80.536万元。

2013年1月15日、1月17日、3月6日,西坪镇人民政府分三笔分别将48.3216万元、30.4880万元、1.7264万元共计80.536万元土地补偿款拨付至峡河村以被告人包风各个人名义开户的土地补偿款专用账户内。

2013年1月下旬,峡河村收到前二笔坟墓补偿款后,经过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到每个迁坟现场核实,实际补偿给农户的坟墓补偿款仅为36.02万元,西坪镇人民政府拨付的坟墓补偿款剩余40余万元。

2013年2月初暨农历春节前,就如何处理剩余的坟墓补偿款,经本案四名被告人共同多次商议,最终经被告人包训杰决定其余三名被告人均无异议后,决定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的手段将其中的32万元取出私分,每名被告人各得8万元。具体操办程序是,由被告人包训杰安排,由被告人刘建国、被告人张国合二人以随意编造的“王金生、柴大龙、吴长海”等29人的名义出具了虚假的坟墓证明,并分别到西坪镇街头私刻了印章,被告人包风各收到上述虚假的证明和印章后,伪造了29人的领取坟墓补偿款的会计凭证,将骗取的32万元土地补偿款从其保管的土地补偿款专用账户内取出,最后以存折或现金的形式交付至四名被告人。

案发后,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将四名被告人所得赃款全部追缴。

(二)被告人包训杰、包某某、吴某某、包风各挪用公款犯罪

2013年,因“三淅高速”征用西坪镇峡河村六组土地,西坪镇人民政府将应当补偿该组的10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拨付至以被告人包风各个人名义开设的专用账户内,由被告人包风各代为保管。

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包某某因本人经营的砖厂急需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生产经营,就找到其父亲被告人包训杰寻求帮助,被告人包训杰知道本村六组的土地补偿款没有发放给六组村民,让被告人包某某去找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包风各借款。经过商议,被告人吴某某以六组组长名义出具一张土地补偿款33万元的预支收条,被告人包训杰在收条上签批同意,被告人包风各将其保管的六组土地补偿款中的33万元委托其丈夫代某乙从西坪镇信用社其保管的账户内取出,全部交给被告人包某某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将其借用的公款全部归还。

(三)被告人包训杰、包某某、包风各挪用资金犯罪

2012年10月至2014年案发前,被告人包某某因本人经营的砖厂急需资金想借用本村集体款暂用,被告人包某某找到其父亲被告人包训杰帮忙,被告人包训杰遂多次指使被告人包风各将集体款借给被告人包某某使用,案发前共借款18.5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包风各借给被告人包某某使用的18.5万元来源于本村出售给村民王振的住房款等属于村集体的财产。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将其借用的资金全部归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刘某、方某某等人证言,借条、还款证明等书证,另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发破案证明等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包训杰、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包训杰、包某某、包风各、吴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土地补偿款借给被告人包某某个人使用,被告人包某某积极参与并取得被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包训杰、包风各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村集体财产借给被告人包某某个人使用,被告人被告人包某某积极参与并取得被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包训杰、包风各、包某某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包训杰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无异议。认为包某某的砖厂与村里是三角债关系,包某某在村、组的借款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杜冰的辩护意见是:认为起诉书的第一笔坟地补偿款已经在村集体账户上,并非公款,应为职务侵占罪,不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第三笔挪用资金应为三角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晓鹏、杨海龙的辩护意见是:认为起诉书的第一笔坟地补偿款已经在村集体账户上,并非公款,应为职务侵占罪,不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