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女,。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庞某、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庞某、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让江 审 判 员 李颖博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