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彬,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盗窃、抢劫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庞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彬附带民事原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庞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附带民事原告人庞某某撤回了民事部分的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庞某某随身携带刀子、钳子、手电等工具在西峡县丁河镇凤山村寻机盗窃。凌晨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潜入徐某某卧室,将徐家几件衣服拿走,后因衣服内无钱将徐某某的裤子扔在徐家院子内,其他衣服扔在徐家后墙旁。凌晨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潜入庞某某家盗走毛泽东塑像一尊、红旗渠香烟两盒、人民币454元,庞某某发现并追赶,追至一块玉米地,庞某某为抗拒庞某某抓捕用随身携带的刀子乱舞,致使庞某某受伤。经鉴定:庞某某左侧胸部锐器穿透伤属轻伤。 案发后,涉案款物已起出退还给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在窃取他人财物时以暴力方法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入室盗窃的两笔属实,我对盗窃罪认罪。对指控我在盗窃逃跑过程中持刀将庞某某致伤有异议,庞某某的伤不是我造成的,有可能是他在追赶我的过程中我摔倒后,他坐在我身上,放在我左边裤子口袋中的刀子将他划伤,或者是后来我想将刀子掏出扔掉时他来夺时将他致伤,我没有实施暴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实,是办案人员诱供,我不构成抢劫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庞某某对入室盗窃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被告人庞某某未实施暴力,是盗窃,不能认定为抢劫。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庞某某随身携带刀子、钳子、手电等工具在西峡县丁河镇凤山村寻机盗窃。凌晨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潜入徐某某卧室,将徐家几件衣服拿走,后因衣服内无钱将徐某某的裤子扔在徐家院子内,其他衣服扔在徐家后墙旁。 2、2013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潜入庞某某家盗走毛泽东塑像一尊、红旗渠香烟两盒、人民币454元,庞某某发现并追赶,追至一块玉米地,庞某某为抗拒庞某某抓捕用随身携带的刀子乱舞,致使庞某某受伤。经鉴定:庞某某左侧胸部锐器穿透伤属轻伤。 案发后,涉案款物已起出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庞某某陈述 2013年10月14日早上2点50时左右,我夜里睡觉晚迷迷糊糊睡着了,后我听见门响,我眼一睁就看见床边上有个黑影是个人,我就问:“谁,干什么哩?”这个人一听就吓跑了,我也没有顾的上拉灯,没有穿衣服就跑出去追这个人了。我出去后就一直追这个人,大约追有600米左右,我看快到这个人跟上了,就伸手从后面抓住这个人的衣服,这个人就扭过身来我看手里拿了把刀和一个钳子钻在一只手里,扭过来就往我身上舞抓,我怕他用刀戳住我,我就从后面搂着这个人的后腰把这个人放倒在地上,当时我就想这刀子别戳住我了,把这个人放倒后我就去摁住这个人拿刀子的手,然后把刀子弄掉到地上。正在这时,我们一家门里的弟兄庞某甲开个三轮车从边上过来我就喊住了庞某甲来帮忙,庞某甲就过来站在边上,我还是把这个人摁在地上,之后我老婆黄某某就也过来把我手机给我我就坐在那个人身上报了警。他拿的刀子是个黄色刀把,大约有25公分长,钳子是平时家里用的钳子,是个红色的钳子把。在他舞抓时我左侧胸前被刀子划伤流血了,有个口子,我右手中指在握住他的手时也划伤了。 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2013年10月14日早晨,我五点多起床穿衣服时,发现当天夜里睡觉脱下的裤子,放在床头的椅子上找不到了,我当时也没在意,我就又找了条裤子穿上,到院子里发现我的裤子和腰带在院子里扔着,就怀疑当天夜里家里进贼了,我就报警了。报警后我赶紧进屋里看,没发现丢啥东西。 2、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某陈述: 2013年10月14日凌晨,我喊我丈夫庞某某喊不应,也找不到他,后来我看到我们村六组的地里有亮光,我就过去了,过去后我看到我丈夫庞某某光着身子,身上血淋淋的,手中拿着一把尖刀,骑在一个男的身上,那个男的躺在地上还在反抗,嘴里嚷着让他起来,我丈夫庞某某说:“他(地上躺着的男子)拿着钳子和刀跑到咱们屋里。”我丈夫说完就让我赶紧报警,躺在地上被我丈夫制服的男子求我丈夫不要报警,说报警他就完了。我丈夫说:“你拿着钳子、拿着刀,到我们家,都要我命哩,我还不报警”。后我丈夫就用我拿的手机打110报警了。接着我又给我们村的干部杨某甲打了电话,不一会杨某甲和杨某某他俩一块就过来了,接着你们派出所的人员就到了,把地上的那名男子带上手铐带走了。 证人庞某乙陈述: 2013年10月14日早上3时左右,我去地里干活时从路边经过看见庞某甲和庞某某和庞某某老婆黄小红在玉米地里,庞某某坐在一个人身上(我不认识,这个人睡在地上),庞某甲和黄小红在边上站这。我就听地上那个人说你别报案,报案我就完了,庞某某说我又不认识你。庞某某就报警了,别的就没有什么事。 证人庞某丙陈述: 今天凌晨二时五十分左右,我在河边我的香菇棚内输水,我听见有喊声,我就骑着三轮摩托车往凤山营里去,当我行至凤山村六组玉米地里时,我听见庞某某在喊我名字,我就赶紧跑到地里,我看见在凤山村六组玉米地里庞某某光着上身,下身穿着短裤骑着一个大约五十岁左右的男人的身上,庞某某胸部有个伤口在流血,庞某某手中拿着一把水果刀和一把钳子,睡在地上的那个男人在挣扎,我一到根儿,这个男人看见来人就不敢反抗了,这时庞某某的老婆骑着摩托车也来了,接着庞某某就报警了,我问庞某某是怎么回事,庞某某说这个人拿着刀、钳子来他屋里偷东西,庞某某醒了就追这个人把他抓住,这个人逃跑的过程中用刀把庞某某胸部割伤,正在说着庞某乙从地边走过来,又过了一会我们村的支书杨某某、杨某甲都来了,接着你们就来了。 证人杨某某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