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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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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峡某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评审费、办理采矿手续费、福利费、接待费、协调费等名义从本单位借出公款,除少量用于公务支出外,被告人裴某某将其中的14余万元公款挪用,用于偿还其因赌博所借的债务及其他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回单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挪用的公款不是用于偿还赌债,且其中有47500元挪用的时间很短,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认为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峡某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评审费、办理采矿手续费、福利费、接待费、协调费等名义从本单位借出公款,除少量用于公务支出外,被告人裴某某将其中的142000元挪用,用于归还个人借王某某欠款38000元、张某某欠款21000元,张某甲欠款47000元,个人使用36000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10月19日以储存核查评审费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22500元,其中20000元个人用于归还借王某某欠款;

2、2011年10月25日以办理高压采矿权手续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11000元个人用于归还借张某某欠款;

3、2012年1月16日以春节福利费名义从财务上借出15000元个人用于归还借王某某欠款10000元,5000元归个人使用;

4、2012年2月以去北京出差的名义从财务上借出23000元,其中19000元个人用于归还借王某某欠款8000元,归还借张某某欠款10000元,1000元归个人使用;

5、2012年3月29日以接待费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来3500元,归个人使用,2012年4月22日以协调费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5000元,归个人使用;

6、2012年6月1日以公安局治安协调费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22000元,2012年6月6日以公安协调费的名义从公司财务上借出25000元,两笔共计47000元个人用于归还借张某甲欠款;

7、2012年8月2日以到国土厅汇报高庄探矿权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了5000元,2012年8月20日以协调矿产资源费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13000元,两笔共计18000元归个人使用。

8、2012年12月20日以接待政府办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3500元归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回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

(1)、证人唐植洲证言

每年的元月份,中国黄金集团都会委托北京一家会计事务所来金泰公司审计上一年度的账目。2012年元月份对2011年度的账目审计过程中发现我公司的个人借款比较多,提出意见要清理欠款。大概在2012年3月份,由公司领导刘某某,窦录元,刘世超,裴某某组建清欠小组,对公司个人欠款进行清理。当时裴某某名下应该有44万多元的欠款,当时借款时裴某某都说是因公开支,在解决他名下欠款的时候,裴某某拿出了一张纸,上边列举了相关花销并提供了324100多元的发票,解释说他所经手的欠款都是花在这上面了。参加会议的人看了这些票据后,由清算小组成员当场签字同意冲销裴某某324100元借款,没有人提出异议。剩余10万多元的欠款为其个人借款,由裴某某本人用他的工资偿还。开完会后,我拿裴某某提供的324100发票制票,连同裴某某提供的清单一起交给会计张玉,由他上账。

证明:某公司2012年组织清欠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裴某某从公司财务的借借款中,有10万余元用于非公务开支,公司决定用其工资抵扣的事实。

(2)、证人窦录元证言

证实:某公司2012年组织清欠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裴某某在公司财务上有数万元的个人借款用于非公务开支,公司决定用其工资抵扣的事实。

(3)、证人刘某某证言

证实:某公司2012年组织了一次清欠工作,发现被告人裴某某在公司财务有数万元的个人借款没有能力退回,公司决定用其工资抵扣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证言

大概在2011年的时候,裴某某以做生意为名陆陆续续从我跟借有八、九万元。当时借的时候给我说给点利息,比银行利息高一点。后来我听我一个朋友说他没做啥生意,成天在打牌,我才知道他问我借的钱去打牌去了。我一听说他好打牌,就赶紧催着他还钱,也是陆续分几次给我还清了。

证明:王某某向裴某某借款八、九万元,案发前裴某某已经全部偿还王某某借款的事实。

(5)证人张某甲证言

大概在2011年6、7月份的时候,裴某某通过郑某某找住我,问我一次性借了10万元现金,他问我借的时候就是说做生意投资,我听郑某某介绍他是蒲塘金矿的领导,一年一二十万的工资,应该差不多,比较放心,所以将钱借给他了。后来在2012年6月份的时候,郑某某说裴某某成天打牌,让我抓紧问他要钱,他也是陆续分几次给我还的,截止到现在还有2万元没有还。

证明:张某甲向裴某某借款10万元,案发前裴某某仍有2万元没有偿还张某甲的事实。

(6)证人张某某证言

大概在2011年的时候,裴某某从我跟借有5万元。到现在本没本,利没利。除此之外,再没其它经济往来。

证明:2011年张某某借给裴某某5万元未还的事实。

2、被告人裴某某供述

我今天来要反映我挪用公款的事情,我自2011年-2012年5月份陆续以办公事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公款42万余元,这其中我个人用了76714.55元。2012年6月以后,我又陆续以办公事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了68500元,自己花了。我个人总共花了145214.55元。

通过看帐,现在我能够清楚说明我借公家钱个人使用的情况:2011年10月份我以评审费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22500元,其中20000元我个人使了。2011年10月份我以办理高压采矿权手续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11000元,我个人使了。2012年1月我以春节福利费及派出所治安费的名义从财务上借出35000元,其中的20000元办公事了,15000元我自己花了。2012年2月我以去北京出差的名义从财务上借出23000元,其中的19000元我自己花了。2012年4月我以接待费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来3500元,然后我自己花了,之后我又以协调费的名义从公司财务借出5000元,我自己花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