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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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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玉杰、余建新、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22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玉杰,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2013年3月至今任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房产局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户籍地:河南省南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22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玉杰,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2013年3月至今任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房产局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政府家属院,现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张竹园村。

辩护人黄某某,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建新,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2008年3月至今任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房产局黄台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兼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房产局执法监察大队黄台岗中队中队长,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政府家属院,现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供销社家属院。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7月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玉杰、余建新均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1月2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月3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二人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齐某,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2013年5月至今在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房产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玄妙观东巷35号,现住南阳市工业路中段桐树庄133号。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1月28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玉杰、余建新、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玉杰、余建新、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尹玉杰、齐某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职责,在发现岳小兵(另案处理)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唐营村、李岗村、大夫庄村占用农用地非法取土的行为后,没有依法制止此土地违法行为,在其违法行为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余建新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职责,在发现岳小兵等人上述占用农用地非法取土的行为后,仅向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口头汇报,未对该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制止并调查取证;且对岳小兵在耕地上非法取土面积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后,也未向宛城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提出立案、移送公安机关的建议。

截止2014年8月,公安机关对岳小兵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立案查处之前,岳小兵等人的土地违法行为持续进行,造成了64.55亩耕地遭到严重的毁坏,在耕地上非法取土237680.832立方米,造成国家和集体损失3565210元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玉杰、余建新、齐某的供述;2、证人徐某、鲁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尹玉杰、余建新、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规,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某犯罪情节轻微,损失尚未挽回,建议对被告人尹玉杰、余建新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间判处;对被告人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尹玉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尹玉杰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没有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所在土地局工作人员先口头制止,后两次下发书面停工通知。因找不到违法主体,无法询问取证,当时不具备移送条件,才没有移送公安。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及时移送的时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玉杰玩忽职守的犯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余建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余建新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所在乡国土资源所和执法监察中队既没有土地行政处罚权,也没有刑事案件移送权,被告人履行了大部分职责,并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向公安机关做出说明,非法取土的社会危害性系由取土之人造成,且现在已经进行复耕、恢复,被告人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建新玩忽职守的犯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提交文件二份、复耕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破坏的土地正处于复耕状态。

被告人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齐某刚参加工作,土地监察专业知识尚未培训,具体工作听从领导安排,另外案件移送也仅是公安立案的条件之一。指控被告人齐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房产局黄台岗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发现有人在大夫庄村占用农用地非法取土,被告人余建新将该情况汇报给镇政府主管领导及区监察大队分管该区域的中队长尹玉杰。2014年1月9日、余建新和所内工作人员在大夫庄村非法取土现场,以擅自占用黄台岗大夫庄8组土地12亩取土为由,向取土之人岳小兵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其到所接受处理。余建新同时向宛城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主管领导鲁冰和徐某口头汇报,鲁冰和徐某接报后前往黄台岗取土现场查勘,后指定尹玉杰、、齐某、余建新负责处理该案查处。2014年1月22日,余建新、尹玉杰、齐某三人在黄台岗政府,以擅自占用黄台岗大夫庄8组.10组、李4村2组、唐营村1组土地取土为由,向中铁七局第二项目部通知到来的人员留置送达了宛区土停字(2014)00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至此截止到2014年8月1日,公安机关对岳小兵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立案查处之前,尹玉杰、齐某、余建新三人对该违法取土行为没有制止并调查取证,在其违法行为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没有报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也没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另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岳小兵等人的土地违法行为持续进行,累计非法取土237680.832立方米,现造成64.55亩耕地遭到严重毁坏,造成国家和集体损失3565210元的严重后果。案件审理期间,现被毁坏的耕地正在复耕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