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曲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4)南召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又名曲小黑,男,1981年4月9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赌博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4)南召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又名曲小黑,男,1981年4月9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赌博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曲某某与其妻付某(已判刑)在其邻居家中,以“牌九”为赌具多次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由付某在赌博场上负责记账、抽取头钱。2013年3月14日下午,曲某某组织的参赌人员在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冷库拐内居民靳某家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

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曲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付某、证人郭某某、代某某、韩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超过五千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曲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曲某某所居住社区进行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席 兵

代理审判员 景 辉

人民陪审员 焦海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