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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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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豫RAE719号东风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城县至广阳镇公路Y007线1公里252米处,与一辆停驶的三轮摩托车擦刮后又与躺在路上的行人张照斌、朱四海(自报姓名,身份情况不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朱四海受伤,张照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照斌、朱四海负次要责任。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张照斌系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文某某赔偿张照斌亲属21万元,向医院支付朱四海的住院治疗费8338.6元,朱四海出院后,被告人文某某对其进行了妥善安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协议书、收据、谅解书、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刘某证言、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对事故赔偿已达成协议,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