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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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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宛龙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宛龙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23日12时50分至13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南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装车线附近,因装水泥的先后次序发生争吵厮打,被他人劝开后,刘某某怕遭到被害人张某某的纠缠,遂驾驶自己“王牌”蓝色农用车高速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跑步追,上到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室外侧踏板上阻拦,被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蓝色货车甩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系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00元整,且已履行完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12时50分至13时50分,在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南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装车线附近,被害人张某某因装水泥将其车停在被告人刘某某的车前引起刘某某的不满而发生争吵并厮打。被他人劝开后,因被告人刘某某害怕遭到被害人张某某的纠缠,遂驾驶自己农用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跑步到水泥装车线厂区门口处,上到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室外侧踏板时,被告人刘某某行驶中的将被害人甩倒在地,被告人刘某某未停车继续向西驾车逃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为,多发脑挫裂伤,左侧枕部硬脑膜外血肿,双侧额部少量硬脑膜下血肿等其伤情系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各项损失100000元,并已支付。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2013年4月23日12时50分许,我和张某某发生冲突厮打一会之后,张某某吃亏了,在地上坐着,嘴里“哎呦、哎呦。”看到这种情况,我当时心里也慌,想着自己是外地人,同时刚刚拉架时,旁边人说他是当地人,我害怕他再打我,又害怕我将他打伤,他讹诈我。于是我快步到我的车上,我把车启动起来,然后向后倒了三、四米,紧接着就向西南方向的大门开。在这个过程中,我没有看到有其他人拦截我。当时我心里很慌,害怕张某某再找我的事情,害怕他拦截我,我就加速往大门开,当时车速比较高,因为我车辆的仪表盘坏了,我自己感觉很快,大约有40公里/小时。我在开车跑的过程中,在水泥厂门口,我听见“扑腾”一声,当时我怀疑撞住人了,但是我也不确定,因为当时我的车速已经加速跑起来了,比较高,我就没停下来查看发生了什么情况,就往西跑了。我一路高速行驶,大约30分,我开到离我家还有三、四里路时,我心里想想害怕,就给水泥厂一个卖票的朋友打电话,问:“那边现在啥情况?”那个朋友说:“你开车走了,那个人(张某某)追你,最后他准备扒你车,被你车甩了,在地上滚几圈,反正伤的很重,110、120都去了。”我问他压住他没有?他说直接把他甩一边了,没有压住他。这我才知道我的车刚刚把张某某挂住了。

我开的农用车是王牌低速载货汽车,是2008年左右购买的,车身颜色是蓝色,车头比车厢稍窄,车厢的栅栏大约有60CM高,栅栏顶离地面大约有2M,在车厢靠近车头的位置,下面有个像鼠标垫那么大的脚蹬,目的就是为了上车厢方便;另外我车头下面还有挡板,长约40CM,宽约20CM,车头上面没有手扶的地方,车厢和车头中间有个前栅栏,比车头稍高,前栅栏顶离地大约有2.5M。我有C1证,能驾驶农用车,并且我的驾龄已经有八年了。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2013年4月23日下午13时许,我开着红色华川汽车豫R81829到蒲山镇蒲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拉水泥,没轮到装车,把车停放在那里排队,我就去吃饭了。吃完后,我跟一块吃饭的排我车前边的司机说,你还没吃完我先去装车,他也同意了,我就去把我车开到他车前边停着,他吃饭后过来,又把车开到我车前面,因他的车停在正道,我停在偏道,没办法,我只好把车开出来,停在门口附近,就找那个司机理论。我只能记得当时我和刘洋发生了冲突,并引发了厮打,后来我吃亏了,刘洋开车逃跑,我就去追,被他开的绿色货车甩到在地,具体怎么甩到,我现在也记不清了,之后我就昏迷了,现在有些细节情况我也记不清了。我清醒时在中心医院监护室,头部受伤,左耳朵听不清楚了,吃饭都品不出味道,还有点癔症。

3、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证言

2013年4月23日下午13时许,我在蒲山镇南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门口附近的水泥装车线照护装水泥。一个驾驶红色华川汽车的司机,岁数大些;一个驾驶蓝色汽车的司机,岁数小些,两个司机因装水泥的先后顺序发生矛盾,争吵。后岁数大些的司机先打岁数小些的年轻司机一耳光,岁数小些的司机和岁数大些的司机摔倒在地,他俩撕打,起来后,岁数大些的司机到自己的车上拿铁棍打年轻司机,没打住,铁棍被年轻司机夺下,扔地上了。年轻司机也不装水泥了,开着自己的蓝色货车就跑,岁数大些的司机就跑着追,后来不知怎的岁数大的司机在水泥厂门口外边倒地受伤了,伤的较重,年轻司机驾车没停车往西跑了。

我只见年轻司机驾驶蓝色车跑,岁数大些的司机跑着追,具体如何地摔着的我没看见,倒地后我到的跟前。我不认识,不知他们叫啥名字。

(2)证人谢某某证言

2013年4月23日下午13时许,我到蒲山镇南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门口的水泥装车线附近。两个拉水泥的司机一个驾驶红色货车的司机,岁数大些;一个驾驶蓝色汽车的司机,岁数小些,两个司机因装水泥的先后顺序发生矛盾,争吵厮打,就将近结束时我到的跟前,我也没注意他们具体吵得啥。接着,岁数大些的司机到自己的车上拿铁棍打年轻司机,没打住,铁棍被年轻司机夺下,扔了。年轻司机也不装水泥了,开着自己的蓝色货车就跑,岁数大些的司机跑着追,追到厂门口处时,岁数大些的司机追上了,上到蓝色货车驾驶室外侧的车踏板上,刚上去,就被行驶的蓝色货车甩倒在地,在地上摔了几滚,伤的较重,当时就流血了,年轻司机驾车没停车往西继续驾车跑了。

(3)证人赵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