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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凤阁、王花亮容留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风阁,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暂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村。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4年9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风阁,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暂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村。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4年9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靳某某,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花亮,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商户,现暂住南阳市高新区七里园乡七里园村。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4年9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某,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凤阁、王花亮容留卖淫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4)68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凤阁及其辩护人靳某某、被告人王花亮及辩护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贾风阁租赁南阳市信臣路193号门面房开办按摩店,为代××、张××、任××等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从事容留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因害怕公安机关查处,贾风阁将卖淫女介绍到南阳市高新区七里园乡七里园村97号被告人王花亮开办的浴池旅馆,王花亮明知代××、张××、任××系卖淫女,仍多次为其提供卖淫场所。

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贾风阁、王花亮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代××、张××、任××、朱晓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贾风阁、王花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凤阁辩称,我是在八月份才去的,不是我介绍的旅馆。我只抽三个人的钱,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情节严重不能成立,贾凤阁系初犯,且主动坦白,符合自首规定,对其应在五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花亮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本案证实只有二人在店内卖淫,适用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盈利只是钟点房的费用,卖淫部分未抽成。王花亮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条件,且其恶性不大,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贾风阁租赁南阳市信臣路193号门面房开办按摩店,为代××、张××、任××等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从事容留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因害怕公安机关查处,贾风阁将卖淫女介绍到南阳市高新区七里园乡七里园村97号被告人王花亮开办的浴池旅馆,王花亮明知代××、张××、任××系卖淫女,仍多次为其提供卖淫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贾风阁、王花亮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代××、张××、任××、朱晓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风阁、王花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凤阁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贾凤阁的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

被告人王花亮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花亮的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

(上述判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