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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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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来才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33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来才,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冯庄村仝庄组。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4日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33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来才,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冯庄村仝庄组。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4日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1月5日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14年3月24日被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9月29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南阳油田公安局办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5年1月27日被抓获并由南阳油田公安局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强奸,于2015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5年5月18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3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来才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来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仝来才窜至河南油田五一村小区,用安全锤先后将王某某、韩昌等人的6辆汽车挡风玻璃砸烂,盗窃车内路路通导航、运动鞋、汽车加油本等物品。经物价鉴定,被砸车辆玻璃总价值7063元。

2、2015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仝来才吸食冰毒后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工农路金桥旅馆,仝来才将受害人刘某某居住的201房间门骗开,持一把折叠刀威胁并掐着受害人刘某某脖子,胁迫刘某某为其口交,后在床上将刘某某强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仝来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来才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来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仝来才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仝来才辩称故意毁坏财物自己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指控强奸罪不属实,事实是嫖娼后没有给钱,被害人才说自己是强奸。

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仝来才窜至河南油田五一村小区,用安全锤先后将王某某、韩昌等人的6辆汽车挡风玻璃砸烂,盗窃车内路路通导航、运动鞋、汽车加油本等物品。经物价鉴定,被砸车辆玻璃总价值7063元。

案发后,被告人仝来才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5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仝来才吸食冰毒后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工农路金桥旅馆,仝来才将受害人刘某某居住的201房间门骗开,持一把折叠刀威胁并掐着受害人刘某某脖子,胁迫刘某某为其口交,后在床上将刘某某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仝来才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3、前科材料、价格鉴定意见、生物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来才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另外,被告人仝来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仝来才因故意犯罪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仝来才在故意毁坏财物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仝来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仝来才的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