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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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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65-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干部,住南阳市伏牛路万育苑小区8号楼。因涉嫌玩忽职守,2011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65-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干部,住南阳市伏牛路万育苑小区8号楼。因涉嫌玩忽职守,2011年7月21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2002年5月至今在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2006年8月至今抽调至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工作),住南阳市工业路兴达花园小区。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7月23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张某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董某某患有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