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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超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超(曾用名张春阳),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小寨。因涉嫌诈骗,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超(曾用名张春阳),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小寨。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月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公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超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8月,被告人张玉超因赌博欠下巨额借款,为了偿还欠款及继续赌博,张玉超谎称在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小寨7组的一处自建民房系自己所有,并用作抵押,由朋友杜某某出面担保,骗取受害人孙大同的信任,于2013年8月7日骗走孙大同现金150000元。

2、2013年8月,被告人张玉超因赌博欠下巨额借款,为了偿还欠款及继续赌博,假以正在做钢构架工程急需用钱为由,谎称在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小寨7组的一处自建民房系自己所有,并用作抵押,经朋友杜某某中间介绍,骗取阚卫东的信任,于2013年8月21日骗走阚卫东现金150000元。

3、2013年8月,被告人张玉超因赌博欠下巨额借款,为了偿还欠款及继续赌博,假以正在做钢构架工程急需用钱为由,谎称在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小寨7组的一处自建民房系自己所有,并用作抵押,经朋友杜某某中间介绍,骗取崔广伟的信任,于2013年9月26日骗走崔广伟现金50000元。

4、2013年10月底,被告人张玉超因赌博欠下巨额借款,为了偿还欠款及继续赌博,假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谎称自己在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小寨7组有一处自建民房,并用作抵押,经朋友杜某某中间介绍,骗取岳保春的信任,于2013年11月1日骗走岳保春人民币10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张玉超的供述;2、被害人孙大同等人的陈述;3、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身份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玉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指控的第1起、第4起犯罪事实及提交的主要证据无异议。但辩称,第2起、第3起双方系正常民间借贷,有真实的房产作为抵押,不能认定为犯罪。另亲属已部分退赔,与被害人也已签订还款协议,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张玉超为偿还赌债,多次以抵押借贷方式诈骗被害人现金共计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被告人张玉超为偿还欠款及继续赌博,谎称在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小寨7组的一处自建民房系自己所有,并用作抵押,由朋友杜某某出面担保,骗取受害人孙大同的信任,于2013年8月7日骗走孙大同现金150000元。后又谎称做钢构架工程急需用钱为由,经朋友杜某某中间介绍,以同样方式于2013年8月21日、9月26日分别骗走阚卫东现金150000元,骗走崔广伟现金50000元。

2、2013年10月底,被告人张玉超为偿还欠款及继续赌博,假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谎称自己在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小寨7组有一处自建民房,并用作抵押,经朋友杜某某中间介绍,骗取岳保春的信任,于2013年11月1日骗走岳保春人民币100000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张玉超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2月13日、2月28日、3月5日,张玉超亲属分别与被害人岳保春、孙大同、阚卫东、崔广伟达成还款协议并先期赔偿孙大同人民币10000元,赔偿岳保春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玉超的供述,并有被害人孙大同等人的陈述、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玉超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3起犯罪事实系正常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能证实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因此,其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部分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9起至2022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玉明

审判员  李鹏鲲

审判员  谢文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