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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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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青山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人靳青山,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南路。2014年10月14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河南省唐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人靳青山,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南路。2014年10月14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青山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青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靳青山在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赵营村,因琐事与李某发生矛盾,引起双方厮打,在撕扯过程中,靳青山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李某左、右胳膊扎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体表创口长度累计15.3cm为轻伤二级。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青山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3、证人闫某某、吕某某的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5、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青山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青山系漏罪,应合并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认罪,但对指控被告人用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李某左、右胳膊扎伤。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将被害人左胳膊扎伤属实,并没有扎伤被害人的右胳膊。愿意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靳青山在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赵营村,因琐事与李某发生矛盾,引起双方厮打,在撕扯过程中,靳青山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李某左、右胳膊扎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体表创口长度累计15.3cm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靳青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刑事判决书

证明:2014年10月14日靳青山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3)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明:经李某对一组1-10张(8号照片男子为小山)照片辨认,李某辨认出8号照片男子是伤害自己的小山(靳青山)。

(4)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明:经闫某某对一组1-10张(6号照片男子为小山)照片辨认,闫某某辨认出6号照片男子是伤害李某的小山(靳青山)。

2、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2月27日13时许,靳青山在南阳市高新区赵营村其家门口,看见靳青山和李某打起了,靳青山拿着小刀把李某胳膊扎伤了。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证明:靳青山在南阳市高新区赵营村吕贺才家门口用茶杯砸李某,后用匕首扎李某,李某用左胳膊档时被扎伤。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证明:2014年2月27日12时许,其在吕贺才家门口与近发生厮打,靳青山用匕首将被害人胳膊扎伤。

4、被告人靳青山的供述与辩解;

该供述证实:2014年2月27日13时许,在吕贺才家门口与李某发生厮打,其没有拿刀。

5、鉴定意见;

证明:根据活体检验结果并结合病历材料,李某伤后,左上臂下段有一长8.2cm创口,右上臂至肘部有一长7.1cm创口,体表创口长度累计为15.3cm,上述损伤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3.b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青山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靳青山辩称,扎伤被害人左胳膊并没有扎伤被害人的右胳膊的辩解,经查明由刑事医学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闫某某的证言等,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靳青山系刑罚执行完毕前,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判决与原判决数罪并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青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靳青山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