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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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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西流村一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2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宛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西流村一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2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D-08762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兰南高速自东向西行驶至239KM+150m处方城县境内时,在超车道与前方因交通事故正在排队等候的李某某驾驶的鲁R-J75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7836挂号泰骋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其驾驶车辆乘坐人郑元死亡、两车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尸检报告鉴定,被害人郑元身体因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胸腔脏器损伤,导致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车主韩进赔偿被害人郑元近亲属526000元。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李某、刘某某的证言;3、尸体及肇事车辆检验报告;4、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5、现场勘验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兑现,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兑现,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D-08762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兰南高速自东向西行驶至239KM+150m处方城县境内时,在超车道与前方因交通事故正在排队等候的李某某驾驶的鲁R-J75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7836挂号泰骋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其驾驶车辆乘坐人郑元死亡、两车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尸检报告鉴定,被害人郑元身体因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胸腔脏器损伤,导致循环衰竭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车主韩进赔偿被害人郑元近亲属526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李某、刘某某的证言;尸体及肇事车辆检验报告;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现场勘验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526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建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