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684-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5月3日出生,回族,本科毕业,2012年2月至今任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副镇长(主抓安全生产),住南阳市公安局张衡路家属院,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3年8月15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2007年至今兼任南阳市宛城区瓦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住南阳市公安局张衡路家属院,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3年8月15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3)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经查找,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