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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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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李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6月6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3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66年6月6日出生。

被告人某某,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杨某某李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王一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李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从他人处以每盒3.5元的价格购买了湖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1mg,每盒150粒,产品批号20130430,国药准字H42021522)艾司唑仑片80盒,而后以每盒4.5元的价格把其中60盒卖给了被告人李某某,以每盒4.5元的价格把其中10盒卖给了送药的被告人王某乙,剩下的10盒其自已销毁。李某某又将60盒艾司唑仑片以一盒5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杨鲜荣,杨鲜荣将这批艾司唑仑片在自己的医药门市上以一盒10元的价格对外零售;被告人王某乙将买来的10盒艾司唑仑片以一盒4.6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以一盒7元的价格转卖给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又将其中9盒艾司唑仑片以一盒8.5元的价格卖给了唐河县大河屯的被告人邹某某,邹某某将其中的8盒以一盒8.5元的价格卖给了杨道博。经湖北省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这批次艾司唑仑片系假药。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李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李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从他人处以每盒3.5元的价格购买了湖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1mg,每盒150粒,产品批号20130430,国药准字H42021522)艾司唑仑片80盒,而后以每盒4.5元的价格把其中60盒卖给了被告人李某某,以每盒4.5元的价格把其中10盒卖给了送药的被告人王某乙,剩下的10盒其自己销毁。被告人李某某又将60盒艾司唑仑片以每盒5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杨鲜荣,被告人杨鲜荣将这批艾司唑仑片在自己的医药门市柜台上以一盒10元的价格对外零售;被告人王某乙将买来的10盒艾司唑仑片以一盒4.6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以一盒7元的价格转卖给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又将其中9盒艾司唑仑片以一盒8.5元的价格卖给了唐河县大河屯的被告人邹某某,被告人邹某某将其中的8盒以一盒8.5元的价格卖给了杨道博。经湖北省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这批次艾司唑仑片系假药。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8月26日到南阳市青华派出所自动投案,刘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到南阳市治安支队案件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10月份,我从卖药的“老五”处以3.5元每盒的价格批发了80盒艾司唑仑片,后来我把这80盒艾司唑仑片中的60盒以4.5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南阳市卫校对面开药店的李某某,还有10盒我以4.5元每盒的价格卖给了送药的王某乙,剩下的10盒我听王某乙说国家不让卖之后我就用火烧了……湖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艾司唑仑片的正规药我见过,里面的药片内包装塑料上有明显的防伪标签,上面能清楚的显示生产批号,而我从老五这里买的艾司唑仑片内包装上没有这些标示,所以我认定这些药是假药。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前段时间经常有老年人到我柜台问有没有艾司唑仑片卖,他们经常睡不着觉吃这种药有助于睡眠,当时我的柜台没有这种药,后来我发现同公司的李某某柜台有这种药,我跟她联系从她那里进了60盒艾司唑仑片,以每盒5元进的……2013年11月22日,我在益康医药公司的柜台坐着照看生意,有一个女的来我柜台前说她想买些艾司唑仑片给她母亲吃,并说她母亲晚上经常睡不着觉,让我帮忙卖点给她。我当时同意了,并说一盒艾司唑仑片10元钱,后来我去仓库给她拿了两盒。在我返回柜台交给她药品的时候,被药监局稽查大队的同志当场查获,后稽查大队的人又在我的仓库中查获湖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份艾司唑仑片(国药准字H42021522),后我和那个买药的女的被药监局的同志带回,接受调查。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和杨某某都在车站路益康医药有限公司内租赁柜台从事医药经营生意,杨某某的柜台主要经营医疗保健品,我的柜台主要经营医疗器械,因为都在一个公司做生意彼此都熟悉,今年11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杨某某问我有没有艾司唑仑药,我说有,并说价钱是5元一盒,杨某某问我要了60盒,并付我300元现金……我认识一个叫王某甲的人他可以进到这种药,就从王某甲那里以4.5元的价格进60盒。

(4)被告人邹某某供述:杨言瑞在唐河县大河屯镇开了一间卫生所,杨言瑞的儿子杨道博脑补做过手术,手术后浑身疼,晚上睡不着觉,平时需要吃精神类药品,2013年六七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杨言瑞到我店里买艾司唑仑给杨道博吃,我店里当时没有这种药,因为我认识一个给我送药的刘姓男子,他经常给我送药,我就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弄点这种药,今年7月底刘姓男子给我送来9盒艾司唑仑,他以每盒8.5元的价格卖给我,十天后,杨道博的老婆到我店里拿了8盒艾司唑仑,每盒8.5元,剩下的一盒我放在药店里自己吃。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今天主动来投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唐河县大河屯同春堂医药公司的邹某某以前找我要过艾司唑仑药品,我手里没有,有一天在医药公司装车的时候,我问张某某有没有这种药品,张某某说找找看,后来他找了10盒这样的艾司唑仑药品给我,当时他是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拿给我的,我拿出来看了一下,我看到这种艾司唑仑药品外包装比较粗糙,再加上这些药品社会上根本就不让流通,我当时就能认定这些药品是假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