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单位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秀文单位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 被告单位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西安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胥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陈秀文,女,1973年11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

被告单位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西安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胥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陈秀文,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

辩护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永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秀文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5日,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西安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胥建、被告人陈秀文及其辩护人孙春雨、王永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9日成立,被告人陈秀文自2002年4月29日至2014年3月14日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14日,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由胥建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13日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更名为西安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秀文任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陈秀文向时任西安铁路公安局副局长、局长、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的王广训(另案处理)多次行贿,王广训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帮助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协调铁路运输,经西安铁路局收入稽查处统计2005年8月31日至2011年1月28日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从西安铁路局获取铁路运输合计3395车。

被告人陈秀文2005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分多次向王广训提供的户名王广训卡号436742422871014188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存入现金35万元、户名王广训卡号955998021049556571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138万元、户名杨军卡号622848021004426791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146万元、户名杨军卡号6228460210000676816中国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224万元、户名王广升卡号62284800104353885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227万元,另送给王广训现金40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10万元。2009年11月王广训以杨军的名义购买奥迪A4轿车一辆。

2011年3月10日,王广训在得知被他人举报后,让其妻李云退还被告人陈秀文人民币4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西安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时任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陈秀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累计8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西安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秀文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王广训、陈珍文、蒋廷、陈向阳、杨军、李红旭、李云、张庆和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秀文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胥建辩称,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2014年变更为现在的公司,原公司2005年8月31日至2011年1月28日发生的行贿与我现在的公司无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陈秀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没有单位行贿的主观故意,该公司支付中介费是不得已而为之,向铁路公安部门支付和其他中介部门支付结果一样,系被迫无奈,在向铁路公安支付中介费的时候,只是分开支付,没有行贿的主观故意,王广训买房150万元、买车40万元系王广训借款,不能计算为行贿数额;2、被告单位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单位合法经营,合法收入;3、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9日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被告人陈秀文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14日,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由胥建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13日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更名为西安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秀文任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为获取铁路运输车皮计划谋取利益,由陈秀文向时任西安铁路公安局副局长、局长、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的王广训(另案处理)按照运输每吨煤炭15-20元不等的价格向王广训提供好处费,王广训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帮助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协调铁路运输车皮计划业务,经西安铁路局收入稽查处统计2005年8月31日至2011年1月28日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从西安铁路局获取铁路运输车皮计划共计3395车。

被告人陈秀文2005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分多次向王广训提供的户名王广训卡号436742422871014188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存入现金35万元、户名王广训卡号955998021049556571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138万元、户名杨军卡号622848021004426791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146万元、户名杨军卡号6228460210000676816中国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224万元、户名王广升卡号62284800104353885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227万元,另送给王广训现金40万元,2009年11月王广训以杨军的名义购买奥迪A4轿车一辆。以上合计人民币810万元。

2010年底因有人举报王广训存在经济问题,铁路公安局党组书记、政委张庆和曾找王广训谈话。2011年3月10日,王广训让其妻李云退还被告人陈秀文人民币400万元。

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陈秀文亲属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00万元;2014年12月16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4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6月19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60万元;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退出赃款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

证明2014年8月28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管辖,2014年9月3日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2)被告人陈秀文的户籍信息

证明被告人陈秀文的基本情况。

(3)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变更情况、陕西会安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证明2014年3月14日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投资人由陈秀文、张莉变更为赵昱、胥建的情况。2007年11月23日陈秀文、蒋廷松出资成立陕西会安贸易有限公司。

(4)王广训的相关任职文件

证明王广训自2004年7月23日至2009年6月16日历任西安铁路公安处处长兼党委书记、西安铁路公安局副局长兼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西安铁路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等职务。

(5)车辆购买相关资料

证明杨军于2009年11月19日在北京中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资419259元购买奥迪A4轿车一辆。

(6)陈向阳任用通知、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

证明2007年7月27日陈向阳被陕西西延铁路有限公司录用及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延铁路公安处于2005年11月29日成立并由西安铁路公安局领导及管理的情况。

(7)西安铁路局收入稽查处书证

证实2005年8月31日至2011年1月28日西安秦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从西安铁路局获取的铁路运输合计3395车。

(8)银行存款凭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