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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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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姚某、余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 被告人姚某,男。 被告人余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姚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

被告人姚某,男。

被告人余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姚某余某抢劫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冠宇、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姚某、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姚某预谋后分别携带扳手、匕首,由张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姚某窜至南阳市枣林街文化广场附近,尾随一名女子,而后趁该女不备,姚某欲将女子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因女子及时拉住包带,二人未能得逞,后逃离现场。

201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姚某、余某预谋后,张某携带砍刀,姚某携带匕首,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南阳市桐树庄、枣林街等地寻找抢劫目标,凌晨2时许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姚某携带凶器抢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姚某、余某均公诉机关的指控对不持异议。并表示愿意认罪悔过,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姚某预谋后分别携带扳手、匕首,由张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姚某窜至南阳市枣林街文化广场附近,尾随一名女子,而后趁该女不备,姚某欲将女子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因女子及时拉住包带,二人未能得逞,后逃离现场。

201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姚某、余某预谋后,张某携带砍刀,姚某携带匕首,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南阳市桐树庄、枣林街等地寻找抢劫目标,凌晨2时许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三名被告人被抓获时身上所携带的作案工具和搜查出的工具。

2、书证

(1)被告人张某、姚某、余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证明被告人张某、姚某、余某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证实三名被告人均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姚某、余某无前科。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姚某、余某于2015年12月26日凌晨,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民警跟踪拦截抓获。

(4)搜查笔录,证实三名被告人被抓获时的状况:经搜查,被告人姚某上身穿的棉袄右侧袖子里发现一把约20多公分的尖刀,刀把处缠有绿色布,其嘴上带着黑色口罩;被告人张某上身穿的蓝色棉袄里面口袋内塞有一把约50公分左右的砍刀,已开刃,外面有黑色皮套包裹,其嘴上带着黑色口罩,其身边停放一辆红色无牌照125型摩托车;在被告人张某暂住的位于雪枫桥附近的屋内双人床下搜查出铁质扳手两把;被告人余某被抓获搜查时嘴上带着印有白色五角星的口罩,其身上无凶器物品。

(5)扣押决定书,证实三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已被扣押。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12月21日的时候姚某对我说没钱花了,我说我也手头紧,然后姚某就提议说出去抢包去,我也就同意了。然后我就骑着摩托车带着姚某往枣林街去了,快到街的时候姚某给我一个扳手,说是在我的住处拿的,说的是万一遇到反抗的人可以挡一下,也可以伤到别人。我和姚某在枣林街转了三个小时也没有找到下手目标,然后我们就回家睡觉了。23号的时候我们商量着出去再看看能不能抢个包回来,因为扳手拿着不方便,而且没有刀具有威胁性,姚某就在屋里一个放杂物的篮子里面找到了一把大概三十来公分的尖刀,刀把手的地方缠有绿色的布。我俩又害怕抢东西是别人认出来就又到王营街上花了6块钱买了两个黑色的口罩。到了晚上十点多的时候我骑着摩托车带着姚某来到了枣林街,在文化广场口看到一个胖胖的女子沿着小路往大路走,我就骑着摩托车靠近那个女的,姚某抓着那女的包带子使劲一扯,但是没有把包扯掉,那女的就大声嚷嚷说:有人抢包了。我俩很害怕就骑着摩托车跑回了住处。25号下午的时候,余某到我们的住处找我,我和姚某想着多个人得手的几率更高些,于是我俩就对余某说我们准备去抢东西去,你去不去。余某直接答应了,我们三个就商量着晚上再出去转转看看能不能抢个包回来,因为余某骑摩托车来找我们的时候就带着口罩,也就没有再买口罩,就让他直接带着他那个口罩,我又在屋里找出一把五十来公分的砍刀,还带有一个黑色的皮套,姚某还是把那把尖刀揣在袖子里面,然后我们就出发了。我骑着摩托,余某坐在中间,姚某坐在后排,我们三个现在枣林街转了几圈没有看见下手目标,就又骑着摩托车往桐树庄去了,我们到了桐树庄里面小巷子里比较黑的地方,把摩托车扎在一旁,我们三个站在那里等着人来好抢东西。中间也过来了很多人,但是大部分都是两个人一起的,还有就是好几个人一起的,我们因为害怕对方人多不好下手就没有上前去抢。到了夜里一点多钟有一个女的自己走着进了小巷子里,我们看着这个应该好得手,就赶紧骑着摩托车跟着她准备下手,谁知道我们刚跟出没多远,那女的转个弯就到家门口了,我们看着那女的进屋去了,也没敢跟进去就又骑着摩托车会枣林街寻找下手目标去了。我们到了枣林街的文化广场附近,把摩托车停放在一边,我们三个站在那里寻找下手的对象,大概到了两点多钟我们看到没有下手对象正准备回去的时候旁边冲出来几个民警把我们直接给按住了,把我们身上的刀也给搜了出来。

(2)被告人姚某的供述:

2014年12月大概21号左右的一天下午吃完午饭,我对张某说:“中午东西已经吃完了,晚上没东西吃了。”张某说:“没东西吃也没有办法,不行的话出去抢钱去。”我当时也是脑子一热就直接同意了。到了晚上的时候张某叫着我说出去转转,看看能不能抢个包之类的东西,我也是满口答应,我俩又想着万一我们抢的时候对方反抗怎么办,于是我俩就想着找件工具必要的时候可以吓唬对方一下。于是我俩就随手在屋里找了两件原来开砂锅摊时候按帐篷用的两把扳手,张某提议说我们去桐树庄转转,他以前在桐树庄住过,小巷子里面没有路灯,也没有监控,容易得手一些。于是我俩就把扳手一人一把揣在身上,骑着张某的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老摩托车,一直就没有牌子)就出发了。张某骑着摩托车拉着我,我俩先在枣林街转了一圈没有发现可以下手的目标,就又骑着摩托车往桐树庄去了。我们在桐树庄里面来回转了好几圈,可能是因为晚上天冷出来的人少,我们转了几圈也没有找到下手的目标,然后我俩就直接骑着摩托车直接回家去了。23号下午的时候我俩商量说快平安夜了,晚上出来玩的人多估计好下手一些,于是我俩就商量着再出去转转看看能不能抢个包之类的。因为前一次在桐树庄里面我们发现晚上出来的人少,于是我们就想着在枣林街转转,因为扳手拿着不方便,而且没有刀更具威胁力,于是我就在住处来回的翻在屋里一个放杂物的塑料篮子里面找到了一把大概三十来公分的尖刀,刀把手的地方还缠有绿色的布。我俩又害怕抢东西的时候会被人们认出来,这样警察容易找到我们,我俩就骑着摩托车到了王营街,在王营街上我俩花了六元钱买了两个黑色的口罩,是张某掏的钱,买完之后我们又回到了住处,等到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张某把一把扳手踹在他的裤子口袋内,我把那把尖刀揣在袖子里面,带着口罩,张某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到了枣林街。我们在枣林街转了一大圈,抓到枣林街中间文化广场处的时候看见一个胖胖的带着个帽子的女人沿着小路往大路上走,张某就骑着摩托车靠近那个女的,走到跟前的时候我伸手抓着那女的包带子使劲一扯,那女的趔趄了一下,没有摔倒,因为包她拽的很紧我也没有抢过来。那女的一回头看见我们两个想抢她包,就大声嚷嚷着:“有人抢东西了。”我当时很害怕就赶紧松手了,连放在袖子里面的刀也没有拿出来,张某看这个情况就赶紧骑着摩托车跑了。我们两个骑着摩托车直接跑回住处去了。25号下午的时候,余某到我们的住处找我们玩,我和张某想着多个人的手的几率更高些,于是我俩就对余某说我们准备去抢东西去,你去不去。余某直接答应了,我们三个就商量着晚上再出去转转看看能不能抢个包回来,因为余某骑摩托车来找我们的时候就带着口罩,也就没有再买口罩,就让他直接带着他那个口罩,张某又在屋里找出一把五十来公分的砍刀,还带有一个黑色的皮套,我和余某都说这么大的刀不好拿,但是张某想了个方法他把上衣里面的口袋给割烂,直接把刀给塞在里面。我俩见能装在身上就也没有再说什么,我把那把尖刀还是揣在袖子里面,然后我们就出发了。张某骑着摩托,余某坐在中间,我坐在后排,我们三个现在枣林街转了几圈没有看见下手目标,就又骑着摩托车往桐树庄去了,我们到了桐树庄里面小巷子里比较黑的地方,把摩托车扎在一旁,我们三个站在那里等着人来好抢东西。中间也过来了很多人,但是大部分都是两个人一起的,还有就是好几个人一起的,我们因为害怕对方人多不好下手就没有上前去抢。到了夜里一点多钟有一个女的自己走着进了小巷子里,我们看着这个应该好得手,就赶紧骑着摩托车跟着她准备下手,谁知道我们刚跟出没多远,那女的转个弯就到家门口了,我们看着那女的进屋去了,也没敢跟进去就又骑着摩托车会枣林街寻找下手目标去了。我们到了枣林街的文化广场附近,把摩托车停放在一边,我们三个站在那里寻找下手的对象,大概到了两点多钟我们看到没有下手对象正准备回去的时候旁边冲出来几个民警把我们直接给按住了,把我们身上的刀也给搜了出来。

(3)被告人余某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