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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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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世阳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少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世阳,男。 辩护人王森彪,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世阳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少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世阳,男。

辩护人王森彪,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世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世阳及辩护人王森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18时03分许,被告人方世阳驾驶豫RC537U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小寨至石桥公路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南阳市石桥镇瑞光路西头,右转弯驶入道路左侧,将在瑞光路相向行走的范聚山撞到后,又将驾驶自行车相向行驶的方某某相撞轧致伤,事故发生后,方世阳驾车停在事故现场东约六十米处,后弃车逃离现场,造成两车受损、范聚山受伤、方某某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认定,方世阳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范聚山无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世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世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世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方世阳案发后在24小时内投案自首,不属于肇事逃逸,且又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8时03分许,被告人方世阳驾驶豫RC537U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徐某某),沿南阳市小寨至石桥公路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南阳市石桥镇瑞光路西头,右转弯驶入道路左侧,将在瑞光路相向行走的范聚山(男,74岁)撞倒后,又将骑自行车相向行驶的方某某(女,2003年3月27日出生)撞轧致伤。事故发生后,方世阳驾车前行至事故现场东约六十米处,方才停车,后弃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范聚山受伤、方某某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方世阳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范聚山无责任。

另查明,该肇事车于2014年11月13日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方世阳亲属与被害人范聚山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亲属除对范聚山检查、治疗后,一次性支付其3300元赔偿款,范聚山不再追究方世阳的任何责任。

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方世阳亲属徐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之父方召达成赔偿协议,除该车交强险部分由方召所得外,再向方召支付190000元赔偿款,方召夫妇表示不再追究方世阳的任何责任,并对方世阳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方世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明被告人方世阳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

证实了2015年2月21日18时03分许,在南阳市石桥镇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时,方某某已死亡,范聚山已自行离开现场,未找到被告人方世阳。次日17时30分方世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视频资料

证实方世阳肇事的时间、地点、车辆及发生事故的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宛公交认字(2015)第FC127号

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方世阳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

6、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证明方世阳赔偿被害人家属情况及被害人家属对方世阳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方世阳从轻处理的事实。

7、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证明被害人方某某因头部受到钝性暴力,造成其颅脑损伤,导致中枢衰竭死亡。

8、《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第A337号

结论: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车所检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我当时在门口和一个朋友在说话,听到咚的一声响,就转头往事故发生的地方看,只见一辆白色越野车从一个小女孩身上轧过后,径直向前开去,我就赶忙叫喊着“截住他,截住他,他轧住人了”,一边就看见这女孩在地上翻滚了一下就不动了。

10、证人柏某某的证言

2015年2月21日下午大约5点40到5点50分中间,我看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路南边,距离我的加油站错西边约20米路南,我没看见车是怎样停下来的。大约过了五、六分钟,车上的一个高个子拉住一个喝醉的低个子,不让他到事故现场去,低个子非要去,又过了五、六分钟,从西边过来一辆车将喝醉的低个子拉走了。后来西边的人越来越多,我到西边去看看,发现有个小姑娘头朝西北,脚朝东北,弯着腰在路北边机动车道躺着,距离路北边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界线约1米左右。大约五分钟后,小姑娘的家属来到现场,抱着小姑娘要去抢救……我认识其中的低个子的人叫李某某,在石桥原农机站后大门住,另一个高个子不认识。没有注意谁驾驶的机动车,没有看到高个子下车,只看到李某某从副驾驶位置下来。

11、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我当时正在门口给一个客户维修三轮,听到咚的一声响,就转头向事故发生的地方看,事故发生在我左前方十几米远的地方。我看见一个小女孩从一辆白色越野车下边甩了出来,这辆越野车又向东南方向开出几十米远被人拦了下来。肇事车是被谁拦下了,车上几个人,长什么样子,我都没看清。

1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2015年2月21日下午6点左右,我看到一辆白色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瑞光路西头,在路北边与一辆自行车相撞,看到被碰住的人翻了几个滚不会动了,车辆没有减速继续向东行驶,大约快到我家门口时,我就站到路边伸手去拦截肇事车辆,然后肇事车辆就停了下来。大约停了约5分钟,驾驶位置下来一高个子,约175cm,35岁左右的男子,穿浅色衣服,我们家里又出来几个人对他说:你还不去看看。然后该司机步行拐回去看,但是走到半路又拐了回来,到车前稍等了一会儿,就步行向东走了,再也没有拐回来。副驾驶位置上的人在以前下车的人离开后约5分钟后,开来一辆豫RK6873号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下来两个男子,将副驾驶位置的人扶了下来,该乘坐人比较晕,挣扎着要到现场去看,但是扶他的人将他拉上面包车向东开走了。

13、证人宋某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