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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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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第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第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30日9时许,李某某与李某、马某某、赵某某到南阳市工贸二楼俊鹏科技专柜找到被告人朱某某,商谈手机串货一事,双方发生撕扯。期间朱某某用剪刀将李某某、李某二人扎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9时许,李某某与李某、马某某、赵某某到南阳市工贸二楼俊鹏科技专柜找到被告人朱某某,商谈手机串货一事,双方发生撕扯。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用剪刀将李某某、李某二人扎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车站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朱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肆万元(40000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

2014年11月30日9时许,我在贴手机屏保,这时一个40岁左右男的来我们柜台,指着我们店说:“谁是俊鹏科技的人”我说我是的,这个40岁左右男的说他是南阳市高新奇手机总代理,让我把进的高新奇手机退回去,不让我再卖了,我说我卖手机是厂家的事,然后我抱着小孩往柜台里面走,这个40岁左右男的跟过去拿个手机盒砸到我小孩身上,我媳妇赶紧拦着,然后我媳妇接着我们小孩,旁边的柜台帮助抱着我们小孩,然后这个40岁左右男的走到柜台前面,拎着凳子扔到我们柜台内,我媳妇直接拿着凳子扔那到40岁男的身上,我手拿着剪刀从我们柜台前面翻过去,翻过去后,直接被这个40岁男的摔到地上,一个人握住我胳膊,一个人勒住我脖子,还有一个人踩住我的腿,我手拿着剪刀乱扎了几下,不知道谁打住我头后,当时就迷迷糊糊的了,后来听见我媳妇说别让他们跑了,后来我们工贸的经理拦着他们,后来我走到柜台边时,我就坐在地上了,后来你们民警到现场后,对方人已经离开了,我也到医院去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2014年11月30日9时许,我带着我公司的员工李某、马某某、赵某某到南阳市车站路工贸二楼,到工贸俊鹏科技柜台处时,我对朱某某说你的货别卖了,当时他们柜台有朱某某和他媳妇带着小孩,说了几句我们就吵了起来,我拿起凳子准备砸朱某某时,我看见有小孩,就被李某夺下来,我们准备走时,朱某某媳妇骂了一句,我看见他们带着小孩,我拿起凳子直接扔到他们柜台内,也没有砸到人,结果朱某某直接从柜台内翻出来,我直接把朱某某按到地上,我说他手上有剪刀,这时李某也上来按住朱某某夺剪刀,按住的时候,朱某某拿着剪刀扎我小腿好几下,我用右手抓住朱某某的剪刀头,朱某某没办法动,结果朱某某用牙咬住我的大腿,然后我用手撕朱某某的嘴,这时马某某和赵某某也跑了过来,这时朱某某的媳妇也出来用手打我几下,这时周围人把朱某某媳妇拉开了,后来周围的人把朱某某的剪刀夺走后,我就开始往楼梯走,没走多远我就走不动了,工贸的主管拦住我不让走,他们看到我腿上有血,就联系了120。

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证言:

2014年11月30日9时许,我和老公朱某某在南阳市工贸二楼俊鹏科技开店营业卖手机,这时来一个40岁左右男的到我们柜台问我老公,后面跟了大概四、五个20岁左右的男的,说我老公是不是朱某某,我老公说是,这个40岁左右男的张口就骂我们,并说我们卖的手机串货了,然后这个40岁男的拿起凳子准备打我老公,我赶紧挡住我老公面前,这时40岁左右男的就把凳子放在原地,当时我老公抱着我们女儿,这时那个40岁左右男的又拿起凳子往我们柜台内扔,我直接用手接住,我直接把凳子往40岁左右男的扔去,这个40岁男的用手接住后又扔到我们柜台内,我没有接,凳子直接掉在地上,后来这个40多岁男的和其中一个20岁左右男的绕到我们柜台另一侧,其中有一个拿个东西砸到我老公身上,我赶紧从我老公那把我女儿抱着,让我们邻居帮忙看着女儿,然后我老公从柜台翻出去,他们一群人把我老公按到地上,并用脚踹,周围邻居就赶紧过来拉架,拉开后,我们邻居过来搀着我老公,我老公就坐在地上,后来你们民警到场,对方人直接去医院了。

证人马某某证言:

2014年11月30日9时许,我和老板李某某、李某、赵某某从南阳市港达准备下县送货,我们是做高新奇手机南阳总代理,走到车站路工贸时,我们老板李某某说工贸楼上有人在卖高新奇手机,是从别处拿的串货,我和老板李某某、李某、赵某某就直接来到工贸二楼南侧俊鹏科技,李某某到柜台前和柜台老板说:“你们是不是也在卖高新奇手机,我们是南阳市的总代理,你们把手机都收收别再卖了”然后柜台内的一男一女和李某某争吵起来,然后我看见从柜台里面扔出来个凳子,直接扔到李某某的肩膀上,李某某对柜台内的人说你再打一下,我在柜台外拉柜台内女的时,那女的用手机砸我,然后柜台内一男的从柜台内翻到外面拿着剪刀直接扎到李某某的大腿上,李某某说有刀,李某赶紧跑过去夺拿剪刀的男的,李某过去夺剪刀时,拿剪刀男的乱扎,后来我看见剪刀掉在地上时,我赶紧跑过去用脚踢剪刀,结果没有踢开,又被拿剪刀男的捡到,拿剪刀男的又准备乱扎时,被工贸的人拉住,后来我们准备走时,走到楼梯时,李某说脚疼,我看到李某脚上全是血,我喊李某某时,发现李某某没有跟上来,我赶紧返回到工贸二楼,发现李某某腿上全是血,然后我们赶紧联系120送医院。

证人赵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