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被告人付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犯诈骗罪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伙同陈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刑)、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付某某驾驶陈某某的面包车窜至南阳市蒲山镇西铁路桥附近,由栗某某、陈某某寻找目标,其他人丢用冥币冒充人民币的钱包,当着被害人的面拾冥币,然后预谋和被害人分钱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后,取走卡上的现金16000元,事后分肥。

(二)2012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驾驶机动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在陆营镇与潦英路附近,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裴某某现金950元,事后分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今后汲取教训,遵纪守法,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二名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伙同陈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刑)、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付某某驾驶陈某某的面包车窜至南阳市蒲山镇西铁路桥附近,由栗某某、陈某某寻找目标,其他人丢用冥币冒充人民币的钱包,当着被害人的面拾冥币,然后预谋和被害人分钱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后,取走卡上的现金16000元,事后分肥。

2012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驾驶机动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在陆营镇与潦英路附近,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裴某某现金950元,事后分肥。

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

2014年6月20日,二被告人涉嫌诈骗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网上追逃。2015年2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自动投案。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证明二被告人均为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付某某的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明付某某无犯罪前科。

3、李某某的(前科)判决书

证明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012年我跟着别人实施过诈骗,今天来青华派出所自动投案的。在2012年我跟着陈某某、张某某、付某某、栗某某等五人实施过两次诈骗,第一次是在2012年2月份在卧龙区蒲山镇诈骗一个妇女;第二次是在2012年4月份在卧龙区陆营镇诈骗一个老头……2012年2月份的一天早上,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着他一起出去实施诈骗,他打过电话之后,我坐个车到了我和陈某某事先约好的地方,我就看到付某某开着车,车上拉着陈某某、张某某,之后我就坐上车了,付某某开着车拉着我们到了卧龙区蒲山镇,吃饭的时候,陈某某遇见他的四个朋友,也是干“丢包诈骗”的,是“刘四”他们一伙的,吃过饭后,陈某某和“刘四”商量着咋去诈骗,之后八个人中的两个人到银行去看有没有人取钱出来,我坐在面包车上,付某某开着车,陈某某和张某某都在车上坐着,等了会,陈某某接到电话,说是有合适的对象了,让我们过去。之后,陈某某骑着面包车上装着的自行车,和“刘四”一起去实施丢包诈骗。我、付某某、张某某继续坐在车上等。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接到个电话,接着他就说下去看看,我和付某某继续在车上等。等了有半个小时左右,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诈骗成功了。让我和付某某开车到槐树湾北边等他们几个。我和付某某就开车到了槐树湾等他们,过了有十几分钟,陈某某、张某某骑着车子就到了,刘四”他们一伙的四个人也开着一辆面包车过来了。等人到齐后,刘四”说今天诈骗到一个妇女7000元钱,除去吃饭和开支,每人分了600元,之后付某某开着车拉着我们几个人就回去了……我没跟着,不清楚他们是如何诈骗那个妇女的……2012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着他一起出去实施诈骗,之后付某某开着车过来拉上我,当时陈某某、张某某、栗某某已经在车上了,拉上我之后陈某某让付某某开着车拉着我们去卧龙区陆营镇这边。到了之后,我和栗某某骑着面包车上装着的自行车到银行门口去蹲点,看有没有取钱的人。等了有一个多小时,我们看到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在银行里取了八九百块钱,之后,我和栗某某就跟着这个老头,同时我给陈某某打电话告诉了他……之后付某某开着车到我们旁边,我和栗某某把自行车给陈某某和张某某他们,我和栗某某就坐到车里了,付某某继续开着车离有几十米的距离跟着陈某某和张某某。但跟了一会儿,陈某某和张某某还有那个老头就下路到了麦地里,付某某我们就在路边坐在车里等。等了有半个小时左右,陈某某和张某某就过来了,说是诈骗成功了,说是诈骗了900元……我分了150元.。

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2012年2月份的一天早上六七点钟,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着他跑一趟,去给他当司机,我就同意了。到了早上八点多,陈某某开着他的红色面包车到了我位于光彩市场的家中来找我,之后我就开着他的车去接张某某、李某某、栗某某他们……我开着车拉着他们到了卧龙区蒲山镇,吃饭的时候,陈某某遇见他的四个朋友,也是进行“丢包诈骗”的,但我不认识他们四个人……吃过饭后,栗某某从车上搬下一辆自行车到银行转去了,我们就在饭店里等消息。下午两点多,陈某某让我们坐到车上准备走,陈某某骑着面包车上装着的自行车出去了。我和李某某、张某某继续坐在车上等。过了有半个多小时,张某某接到陈某某的电话,也从车上下去了,我和李某某继续在车上等。等过了有个把小时,陈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让我们开车往前面走,出了蒲山。大概出了蒲山往南有个几里地,我看到陈某某、张某某和栗某某他们三人在路边等我们……陈某某告诉我今天和“四哥”他们几个人合伙诈骗了一个妇女并给了我600元,之后我拉着他们回家了……我一直在车上坐着,看不到他们对别人实施诈骗……第二次是在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给他当司机……到了早上八点多,陈某某开着他的红色面包车到了我位于光彩市场的家中来找我,之后我就开着他的车拉着他去接张某某、李某某、栗某某他们……陈某某和张某某在车上商量着让我开车去卧龙区陆营镇诈骗……到了之后,李某某和栗某某骑着面包车上装着的自行车到街上去摸点,我和陈某某、张某某在车上等信儿。大概十点左右,李某某给陈某某打来电话说有目标了,之后陈某某和张某某就下车了。下车之后陈某某和张某某骑着栗某某和李某某刚才骑的自行车跟着一个骑自行车的老头,李某某和和栗某某就坐到车里,李某某让我开着车跟着陈某某和张某某他们。在快到陆营街与潦英路交叉口的路边的时候,我看见陈某某将一包东西丢到路边,这时张某某从后面骑着自行车赶过来在老头快到陈某某丢钱的位置时,将冥币捡起来,刚好老头也经过看见捡钱的过程,之后我就看见张某某领着那个骑自行车的老头往地里去了,其他我就看不见了。过了有十几分钟,陈某某和张某某骑着自行车过来了,李某某让我开着车往前面没人的地方走,之后到没人的地方后,我们将自行车搬上面包车沿着潦英路往南阳方向走了……弄来多少钱我不知道,钱是陈某某分的,他就给我100元.。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