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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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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4月2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4月2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办事处王营村林场“官树林”拉围墙圈占林地。2014年初,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在圈占的林地内非法采沙,造成大量林地损毁。2014年11月11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实地勘测出具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的鉴定报告,认定李某某、高某某等人非法占地盗采河沙造成农用地损毁17.62亩,其中园地17.2亩、旱地0.42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的供述、证人李金广、周文明、张振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办事处王营村林场“官树林”拉围墙圈占林地。2014年初,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在圈占的林地内非法采沙,造成大量林地损毁。2014年11月11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实地勘测出具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的鉴定报告,认定:1、李某某、高某某等人非法占地盗采河沙造成农用地损毁17.62亩,其中园地17.2亩、旱地0.42亩。2、李某某、高某某等人非法占地盗采河沙造成了17.62亩农用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另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是来投案的,因为我和高某某等人在王营村林场内垒院墙圈地盗采河沙。王营人叫那片地方“官树林”,这块地是我们交钱后王营林场指给我们的,没具体量过,不过每年的租地款是按八亩交的,实际面积大约10多亩。这块地前几年我家曾耕种过,后来荒了几年,到了2012年左右的时候,我家给林场张振交钱后,林场就把这块地分给了我们。当时没有签任何协议,只有林场给开的收据,每年租地款多少我现在也想不起来了。院墙什么时候圈的我忘记了,是天冷的时候,大约是2012年。圈院墙时候,院子南边是空地,北边挨着养殖场的地方大约有100棵左右的小树。我和高某某把树都移栽到西河我家承包的合同地上了。院墙圈起来到了今年年初,因为地表层是一些黄土,我和高某某联系一些拉土车把表层土拉走后我们就开始在下面挖沙,都是选择在晚上挖沙,中间断断续续挖有两三个月,从地面向下挖了五六米深,使用的钩机是“郑三”的,有时是临时雇佣的,沙场我和高某某平时都有负责,负责收钱、联系钩机、联系业务以及其他所有沙场事务。院墙的修建是我和高某某共同出资、买砖、买料,由高某某找施工队建起院墙,后来我俩又在东边和西边各设置了一个大铁门并上锁了。表层的土有一米左右,土层下都是河沙,从地面向下挖,深的地方挖了有十米左右,浅的地方挖有四五米,我们挖的沙一般是来车就卖,我也不知道沙具体卖到哪里了,我家中的钩机和铲车一次也没使用过,因为家中的机械设备老有毛病,并且老是外边有活,所以也就没用。关于在“官树林”林场圈地盗采河沙的行为,我和高某某两人参与了,有一次我没在南阳,去山西办事了,有两天没在家,我让我爸李金广替我在沙场看护了两天,他只是替我在沙场里招呼装车,维持个秩序,高某某收钱,只要是说起来我和高某某合伙,我没在家了,有个人替我和高某某在沙场里一块招呼而已。我对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我们侵占毁坏的土地面积市17.62亩,其中园地17.2亩,旱地0.42亩没有异议。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我到派出所自首,我和李某某是在王营村租了一块地并且圈起来,把里面的土挖出来卖了。在2009年我和李某某在王营村租了一块十亩左右的荒地,租金是一亩地100多元,是我们按每人一半出的钱,我们两个先是在地上种花生,到2011年年底我和李某某两个共出资十几万元把租的地和旁边的坑共有十五亩左右的地圈了院墙,当时是我们两个在负责圈的,之后到2014年年初我们开始在圈的地里挖土,时间两个月左右,大概挖了圈占面积的百分之六七十,都是我和李某某在负责,挖土所用的钩机和铲车是郑三的,有时在公路边临时找。我们挖的表面的土层让一个蛮子拉走了,这个蛮子是我和李某某钓鱼时认识的,记不清叫什么名字,土层清理后,我和李某某开始出售下面的沙,圈占的围墙内盖有猪圈,面积大概三四百平方。主要是我和李某某参与“官树林”林场圈地和盗采河沙,有时李某某去外地,主要是去山西长治做工程了,就由我和李某某他爸李金广在沙场招呼卖沙、收钱、联系挖掘设备等,毕竟是两家合伙的生意。我对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我们侵占毁坏的土地面积市17.62亩,其中园地17.2亩,旱地0.42亩没有异议。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叫李某某,李某某是我儿子,“官树林”是王营林场的一块林地,位于白河西岸,面积大约十几亩是我儿子李某某和别人承包的。林地围墙是我儿子李某某和其他承包建的,林地下的河沙也是他们采的。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我是在王营林场负责护林,已经25年了。我今天到派出所主要是反映有人在林场内采盗河沙的事。我们林场有四个护林工,场长是张某,四个护林工划分有管理范围,相互分工也相互合作,基本情况都清楚。盗采河沙1997年左右时是村里开始采的,2011年开始有私人盗采的,开始张振领着我们去阻拦,但阻止不了,后来就没人管了。我管的范围内没有被采沙,张某某管理的四坝以南采的较多,听说李某某拉的比较多。……照片中官树林这个范围的院墙听说是李金广圈的,因为地是李金广的,他说村里和他签有合同,这院中的沙是谁挖的具体要问张某某,他负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