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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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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燓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7日21时30分许,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民警在南阳市环城高速卧龙站出口处执行巡逻盘查任务过程中,从姚某某驾驶的豫RA716D黑色别克牌轿车内查获猎枪只及子弹21发。经查,该枪支及子弹系同车的被告人李某某所有。后李某某逃逸,于2015年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21时30分许,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民警在南阳市环城高速卧龙站出口处执行巡逻盘查任务过程中,从姚某某驾驶的豫RA716D黑色别克牌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猎枪一只,子弹21发。经调查,该枪支及子弹系乘座该车的被告人李某某所有。案发后李某某逃逸,后于2015年1月21日到南阳市公安局清华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5年1月8日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究所对该枪支进行鉴定,认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李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未查询到李某某有前科的记录。

(3)查获经过。

证明2015年1月7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南阳环城高速卧龙站出口巡逻盘查时查获李某某所携带的枪支,后李某某趁民警不备逃离。2015年1月21日李某某投案至公安机关。

(4)到案经过一份。

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5)查获现场照片2张、枪支及子弹照片一张及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证明民警查获枪支弹药的过程及扣押数量。

2、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宛)公(刑)鉴(痕)字(2015)2026号

……送检检材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证明:民警在李某某处查获枪支鉴定。

3.证人证言

(1)证人姚某某证言:

……我驾车拉着李某某和其儿子到南阳,走到南阳高速卧龙站下高速路口,遇见公安检查,后来从我的汽车后备箱查到一把枪,李某某起来跑了,我就被带过来调查了…李某某是我们镇平县马庄乡白衣村李言尧自然村的人,我们邻村,相互认识,我给他干过装修活,他现在还欠着我的钱。昨天晚上吃饭的时候,大概7点多的时候,我在家里,李某某领着他十来岁的儿子(李华蒙)到我家去,李某某对我说,他跟媳妇生气了,媳妇回南阳娘家去了,要去南阳他媳妇的娘家。吃完饭,我去发动汽车,李某某的儿子先上车,跟着李某某拉开副驾驶的车门,手里拎个白色编织袋,要往车上放,我对他说:“放后边去!”顺便打开后备箱门的开关,李某某拎着编织袋,把编织袋扔到后备箱里,就坐在副驾驶上,我就开车出发。我开车从马庄出来从镇平上高速,到南阳卧龙站下高速后我们从收费站出来,往南阳方向去,看见前边停着警车,李某某赶紧对我说:“车上有东西,赶紧调头!”,我问啥东西,他说“要人命的东西!”,我就没有搭理他,我心里想着顶多是把刀。后来警察就到我的车跟前开始检查,后来我看见后备箱里有把枪,我就被你们带到警车上了,后来我听说李某某跑了。…李某某的这把枪是从哪里来的我不知道。

证明李某某将装有枪弹的编织袋放到自己车后备箱,枪支被查获的经过。

(2)证人李某乙证言:

2015年1月7日晚上,我和我爸(李某某)跟我杨照哲(音)叔叔,我们三个准备一块到到南阳去,我爸从家里走的时候,手里拎了个白色袋子,里边装个枪。我看着有四五十厘米长,我问我爸枪是谁的,我爸说是一个朋友的,他没有给我说名字。

证明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我是来投案自首的,因为前几天我有一把枪被你们查住了,在现场我逃跑了,后来我去医院看病了,但是我想想我的行为是错误的,今天输完水,我就来你们派出所投案了。…2015年1月7号早上,我和我老婆张富荣在镇平县马庄乡我家里,我婆说有点活,得回南阳市靳岗乡她的娘家,后来她就回娘家了。我娃李华蒙从小没有跟我在一起生活,跟我不习惯。当天下午他放学以后,娃哭着找她妈,我看哄不住他,就想着领着娃找我老婆去。后来我领着我娃李华蒙,到我家屋里床下边拿着装有枪和子弹的塑料布袋,准备去南阳,我又领着娃去找马庄街上做铝合金窗户的姚某某,跟他说用一下他的车,把我和娃拉到南阳,到娃他婆家去,姚某某不同意,他不来。我就骗他,说我俩在一起关系这么好,我跟老婆生气了。姚某某说要是跟老婆生气了,我给你帮这个忙,他就同意拉我上南阳。等他吃了饭,姚某某去开车,我就拎着塑料布袋准备往车的副驾驶坐,他看见我手里拎个布袋,对我说“你拎个布袋,旁球脏,扔后备箱里去!”我就把装有枪和子弹的布袋放到他的车后备箱里了。然后姚某某就开车拉着我和我娃,从马庄街出来,从镇平上高速(具体位置不知道)往南阳去。我平时从镇平上南阳走的是国道,这次走的是高速,我也不知道后来从哪下的高速,晚上9点多的时候,等我们刚下高速,就看见前边有警察查车。警察叫车停在那,有人要证件,有人检查车,后来因为警察查住了我放在后备箱里的枪,民警们都围到车后边去了,我趁机拉开车门,下车往荒地里跑了。姚某某不知道我放在他汽车后备箱里的枪。枪和子弹平时放在我家偏房屋里,我把枪和子弹装到一根十来公分粗的塑料管里,然后把塑料管放到这房间的床下边。枪的长度比60公分长的瓷砖长一些,枪管是铁的,粗枪管,枪管比我的大拇指粗点,枪托是木头的,木头是黄色的,短枪托,二三十公分长,枪管下边也有一截木头,我也不知道那是啥,子弹跟我的大拇指差不多粗细,有6厘米长左右,有绿色的和红色的,绿的多还是红的多我忘记了,这些子弹我查过数了,我印象是21颗枪和子弹就是我放在姚某某汽车后备箱里被警察查住的那把枪和子弹。为了骗姚某某拉我去南阳,说我和老婆生气了,说要把娃送到南阳我老婆那,我心里想着等我从南阳回来的时候,等走到张林乡林场的时候,到树林里试试这把枪能不能打响,能打响了就打兔子,不能打响了就扔了。这是我心里想的,我没有跟任何人说过。我老婆张富荣也不知道我在家里放着枪和子弹。……我早些年跟着岁数大的人打兔子,看过别人使土枪打兔子,我没有打过枪。警察查获这把枪我没有打响过。这把枪是我从广东省拾的。……我在广东省澄海市打工,工作内容在是建筑工地订木板支壳子,有时候去海上搞渔业生产,有时打小工。去年8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和工友们到澄海市金湖公路上的一个桥处洗澡,我和工友们在江边河堤上的草丛里发现了这把枪,当时我们都看见这把枪了,但是没有人去拾,我们去上班了。等到第二天,我再去洗澡的时候,我看见这把枪还在那,我就把枪拿走了,等我拾枪的时候,我看见这把枪已经生锈了,旁边还有子弹,大概有二十发。我就把枪拿上,扔到江边一处林场的草窝里,把枪藏到那。等到这一回我回老家的时候,我就把枪带回来了。……邓县到广东省有长途大巴,我从广东回来的时候,把枪放到行李的被子里边,在路上,我伸手拦了大巴车,把被子放到货厢里,就把这枪和子弹带回南阳了。

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得到枪支及藏匿枪支的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李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