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方伟,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方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店7组方某某的养猪场,收购该养猪场的两头死猪及一头病猪。2013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周某的养猪场,收购该养猪场的两头死猪及一头病猪。2013年5月27日早上,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和庄村太平庄东组张虎的养猪场,收购该养猪场的三头死猪。被告人史某某将上述病死猪拉回自己家中加工并销售。2013年5月27日上午,公安人员在史某某家中扣押疑似病死猪260公斤及死猪娃8头。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从扣押死猪的脏器中检测出猪伪狂犬病源和猪圆环病毒病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史某某辩护人方伟提出:被告人史某某犯罪时间很短,非法所得很小,系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店7组方某某的养猪场,收购该养猪场的两头死猪及一头病猪。2013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周某的养猪场,收购该养猪场的两头死猪及一头病猪。2013年5月27日早上,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和庄村太平庄东组张虎的养猪场,收购该养猪场的三头死猪。被告人史某某将上述病死猪拉回自己家中加工并销售。2013年5月27日上午,公安人员在史某某家中扣押疑似病死猪260公斤及死猪娃8头。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史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自动投案。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从扣押死猪的脏器中检测出猪伪狂犬病源和猪圆环病毒病原。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史某某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我今天来说我收购了几头病死猪,经过处理把猪肉卖给了白河边的夜市砂锅摊了,我一共收了9头病死猪,有3头大些,还有6头小猪娃。这9头小猪是我被查住的前几天从养猪场里收的病死猪。其中有三头病死猪是从蒲山一组的一个养猪场的那里收的,那个养猪场的老板年纪有个四十多岁,另外有个女老板也在养猪场里,猪有个多重我现在记不清了,三头猪我给了几十块钱,然后没有死的猪我用砖头把他砸死,之后我用我的摩托车把猪拉回了家。另外三头病死猪是我在火车站南边的猪场里收的,这个养猪场老板比较年轻,我给了他一二十块钱,然后也是将病猪用砖头砸死,放在摩托车上拉走了。还有三头病猪是从七里园丰楼村的猪场收的,那个老板有个四十多岁,给了老板几十块钱之后,我把猪用摩托车拉回家了。回家后我正在剥猪,你们公安上和动检上的来了把我查住了,我害怕就趁你们不注意跑了。 收的病我把死猪皮剥了,骨头不要了,把肉割了切成小块。剔下的碎肉我打算还卖给南阳市白河边的夜市砂锅摊。我以前卖给他们几次,在我出事之前的一个星期我往白河边砂锅摊上卖了三四十斤碎肉,在这之前也卖过一次,有个三十来斤。我把肉处理好,就骑着我的摩托车到白河边转着卖猪肉,就是问那些在河边砂锅摊的要不要便宜猪肉,他说要,我就把我弄的猪肉一般按两块五一斤卖给他们。我卖猪肉都是随便跑的,我找不到具体是哪些家砂锅摊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证言 我的养猪场叫德力养猪场,是我父亲周德力在1996年的时候开的,之前一直是我父亲在经营,2009年的时候我父亲将养猪场交给我管理,现在一直是我经营,平时我和我妻子在这个养猪场打理。猪场平时养有五六十头母猪,有个四五百头小猪娃,公猪有两头。一个多月前的下午,一个骑着红色摩托车的收猪的人转到我家养猪场的门口,当时我媳妇在门口,我在猪场里面喂猪,之后我拉了一车粪到门口,就看见那个收猪的和我媳妇正在说什么,那个收猪的就问我猪场有残猪没有,我说有,之后我就进我家猪场里面,将一头不长肉的僵猪和两头死猪拉到门口,那个收猪的说那个活猪不好拉走,就到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将那个僵猪砸死了,后来收猪的问我们要了一个编织袋装猪,他把猪装好了之后,他说这死猪不值什么钱,他就掏出来一二十元钱给了站在一旁的家人,具体多少钱我也不知道。之后我就到猪场里面继续去喂猪了。那个僵猪有个二三十斤重,是三元猪,有两三个月大,它光吃食不长肉;其中一头死猪重有二三十斤,是三元猪,也是两三个月大,之前这头猪腿有问题站不起来,老拉稀,早上的时候已经死了,之后我把这头猪拉到门口卖的时候已经死了;另一头死猪是当天中午被其他猪咬死了,也是二三十斤重,是三元猪。收猪的那个人有个五十岁左右,中等身材,微胖,圆脸,当时骑了一个红色两轮摩托车。我们不认识,以前也没有见过,当天下午他骑着摩托车转到我们猪场收猪才打交道的。 (2)证人方某某证言 一个多月前的一天,具体是哪一天我也记不清楚了,我早上喂猪时发现有是三头猪吃的不好,估计快死了,我想起来以前有个收猪的在我的猪场门转,给我留了个电话,我就给他打了个电话给他说我有几头猪快死了,你过来看要不要,第二天早上他骑着一辆红色的摩托车到了我的猪场,这吃的不好的三头猪有两头已经死了,还有一头还有口气,我就这三头猪扔在猪场外面,收猪的看了看着三头猪对我说,这猪我要了就当我替你扔了,然后给了我二十块钱,给钱的时候我媳妇谢某某也在场,随后,我就进猪场转了一圈,出来后就见收猪的把三头猪放到编织袋里放到摩托车上拉走了。猪场在蒲山镇挨着井洼,利蒲山街上不远。守住的人大概五十来岁,身高一米六多,中等胖瘦,圆脸,我不认识他,就是有一次他给我留了个电话,只知道他是个收猪的,也不知道他是哪的人。两头死猪大概有个三四十斤左右,三元猪,头天还活着第二天可死了,另外一头没死的稍微大点,有个五六十斤,还有口气没死。 (3)证人张某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