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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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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95年12月9日生。 辩护人刘新旺,河南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95年12月9日生。

辩护人刘新旺,河南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又名刘贝贝)来到江莫(已起诉)暂住的南阳师范学院附近的聚缘宾馆305房间,江莫提出让刘某帮忙贩卖毒品,被告人刘某遂与吸毒人员梁某某联系,后在聚缘宾馆内梁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7小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也好,并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指认梁某某,有立功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又名刘贝贝)来到江莫(已判刑)暂住的南阳师范学院附近的聚缘宾馆305房间,江莫提出让刘某帮忙贩卖毒品,被告人刘某遂与吸毒人员梁某某联系,后在聚缘宾馆内梁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7小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2015年3月20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民警在长江路金源宾馆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供述:江莫给我打电话说急用钱,让我问问有没有朋友买毒品,后来我到江莫住的聚缘宾馆那个房间,我给我一个朋友梁某某打电话,问他是否买毒品,我当时把电话给江莫,让他俩商量,之后过了一会,梁某某也过来到聚缘宾馆,江莫给他“八个”毒品,后来梁某某出去过一会又回来给江莫1000元,梁某某就离开了。我被抓获后为了立功,就主动配合警察一起指认梁某某。

2、同案犯江莫的供述:前一段时间我父亲给我5万元钱做生意,但是我做生意赔了,最近我家里出了点事情,我父亲就给我打电话向我要钱,我就开始四处借钱给我父亲,因为我没有钱还我所借的钱,我就有了贩卖毒品的注意,想通过贩卖毒品发一笔横财,所以我就又借一部分钱从老梁处购买冰毒,然后在我的朋友圈里以高价卖出去,所赚的差价用来还我所借的欠款。

十月底一天晚上我给刘贝贝打电话说我急用钱,问她能不能帮我联系人买毒品,刘贝贝过来到我住的十二里河聚缘宾馆,刘贝贝联系他一个朋友小龙(梁某某)说要买。过一会儿,那个叫小龙的男子过来了,我和刘贝贝到宾馆门口见到小龙,我和小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他给我1000元,我给他十个毒品。

3、证人梁某某证言:肖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我1200元钱让我帮忙找10个毒品,我就给刘贝贝(刘某)打电话问能弄来不能,刘贝贝说可以,之后我去找刘贝贝时就被警察抓获了。之前刘贝贝就说她急用钱,想让我买毒品,正好我手里也没有毒品了,我就通过刘贝贝在十二里河一个小旅馆里买毒品,那是刘贝贝和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那男的说自己就是干公安,手里有几百袋毒品,后来他给我查了7个(袋),我去外面银行取1000元给那个男的,之后我就走了。

4、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刘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

2015年3月20日卧龙岗派出所民警在长江路金源宾馆将刘某抓获。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刘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其行为是被告人刘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故不能认定为立功。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有立功情节本院不予支持。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与江莫(已判刑)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贩卖毒品数量、从犯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