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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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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涛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俊涛,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舞阳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2012年3月任舞阳县政协副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俊涛,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舞阳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2012年3月任舞阳县政协副主席,副县级。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8月4日经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岳斌,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4)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俊涛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陈玮旭、代理检察员杜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俊涛及其辩护人卢延祥、岳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受贿罪

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高俊涛利用其担任舞阳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干部任用、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行贿人以过节、外出考察、子女结婚等名义对高俊涛进行行贿,高俊涛先后收受包某某、王某某等19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68万元。案发后,受贿款已追回。

一、2011年至2014年期间,漯河市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包某某为承揽舞阳县交通局修路工程,在工程款结算时让被告人高俊涛给予照顾,先后6次送给高俊涛人民币24万元。其中,2010年8月份的一天,高俊涛在其家门口收受包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11年8、9月份的一天,高俊涛在舞阳县人民路与南京路交叉口西北角高俊涛的车上,收受包某某所送用茶叶盒装的人民币10万元;2011年春节前,高俊涛在交通局办公室收受包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1年中秋节前,高俊涛在交通局办公室收受包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2年春节前,高俊涛在交通局办公室收受包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4年4月份的一天,高俊涛在舞阳县政协其办公室收受包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二、2009年至2014年期间,舞阳县舞泉镇的包工头邢某为承揽舞阳县交通局修路工程,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高俊涛人民币3万元。其中,2009年春节前,高俊涛在舞阳县交通局办公室收受邢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3年春节前,高俊涛在舞阳县交通局其办公室收受邢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4年春节前,高俊涛在舞阳县交通局办公室收受邢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三、2013年5月份的一天,时任某某乡党委书记的罗某某为了让保和乡政府所在街区道路无偿加宽,在舞阳县委综合楼被告人高俊涛办公室送给高俊涛人民币1万元,后高俊涛安排有关人员将上述道路加宽。

四、2012年至2014年期间,漯河市舞阳县某某局副局长宋某某、副局长宋某、纪检书记黄某某、质监站站长陈某某,为了承揽交通局修路工程及承揽工程获利后表示感谢,以高俊涛外出考察、过节、子女结婚的名义分3次送给被告人高俊涛人民币5万元。其中,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高俊涛在舞阳县交通局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某、宋某、黄某某、陈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2013年6份的一天,高俊涛在舞阳县交通局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某、宋某、黄某某、陈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2014年春节前,高俊涛在舞阳县委综合楼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某、黄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五、2009年9月份的一天,时任某某镇党委书记的王某某为了让被告人高俊涛在修吴城镇道路时给予照顾,在舞阳县交通局高俊涛办公室送给高俊涛人民币1万元。

六、2012年至2013年期间,舞阳县辛安镇的包工头郭某某为了承揽舞阳县交通局修路工程,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高俊涛人民币2.2万元。其中,2012年春节前,高俊涛在舞阳县交通局办公室收受郭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元;2013年春节前,高俊涛在舞阳县政协其办公室收受郭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3年4月份的一天,高俊涛在舞阳县政协其办公室收受郭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七、2008年至2014年期间,舞阳县政协司机赵某某为了承揽舞阳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先后7次送给被告人高俊涛人民币5.8万元。其中,2008年中秋节前,高俊涛在舞阳县交通局办公室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3000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高俊涛在其家中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高俊涛在其家中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高俊涛在其家中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高俊涛在其家中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高俊涛在其办公室中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14年4月份的一天,高俊涛在办公室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八、2010年4月份的一天,舞阳县某某局干部郑某平为感谢被告人高俊涛在提拔副科级干部时给予照顾,在高俊涛办公室送给高俊涛人民币1万元。

九、2010年3月份,舞阳县某某所支部书记吴某东,为了让被告人高俊涛在调整职务时给予照顾,以看望高俊涛在医院住院的父亲的名义,在舞阳县人民医院送给高俊涛2万元。

十、2009年初,中国银行舞阳县某某行工作人员连某某在与被告人高俊涛一起吃饭时,希望高俊涛让其承揽交通局修路工程,高俊涛答应后,安排连某某承揽了3.16公里孟寨乡王庄村至庄罗村的村村通道路。2011年春节前,连某某为感谢到高俊涛家中送给高俊涛人民币2万元。

十一、2010年8月份的一天,时任舞阳县某某乡乡长的柴某某为了让被告人高俊涛在修该乡道路时给予照顾,在舞阳县交通局办公室送给高俊涛人民币1万元。

十二、2008年春节前,舞阳县的包工头张某甲为让被告人高俊涛尽快把交通局欠的200多万元修路工程款结清,在舞阳县交通局高俊涛办公室送给高俊涛人民币1万元。2009年春节前一天,张某甲在舞阳县交通局高俊涛办公室送给高俊涛人民币1万元,高俊涛许诺让某某局副局长宋某某给张某甲清算所欠工程款,2012年舞阳县某某局与张某甲结清工程款。

十三、2010年8月份的一天,舞阳县的包工头何某某为了让舞阳县交通局尽快结清所欠工程款,在被告人高俊涛办公室送给高俊涛人民币2万元。

十四、2009年春节前一天,舞阳县的包工头郭某某为了承揽舞阳县交通局的修路工程,在被告人高俊涛家中送给高俊涛人民币1万元。

十五、2010年2月份,漯河市舞阳县交通局质监站站长陈某某为了在调整干部中晋升副科级干部,给被告人高俊涛送人民币1万元。在高俊涛的帮助下,陈某某于当年晋升副科级干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