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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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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因杨某乙犯诈骗罪一案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42号 杨某甲: 你因杨某乙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二终字第0020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证据并不能印证杨某乙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以及本案存在超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42号

某甲

你因杨某乙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二终字第0020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证据并不能印证杨某乙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以及本案存在超期羁押情形”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事实由有杨某乙本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某甲、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以及报案材料、杨某乙伪造的公证书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报价书、郭某某给李某某批条等书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杨某甲申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原审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已全面综合予以考量,本院不再赘述。关于羁押期限的问题,杨某甲峰称杨某乙的羁押期限应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执法机关超期羁押。经查,杨某乙于2013年10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淅川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起诉意见书并于2013年11月31日向淅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起诉书。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