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35号
柳某甲:
你为你父亲柳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0001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有承诺书、购房协议书及购房定金收据、江苏省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南阳办事处决定和对黄磊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柳某乙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柳某乙在担任江苏省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南阳办事处主任期间,直接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720.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原审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证实了双方之间表面上虽签有购房协议,但口头上却约定的是高息存款,足以证实柳某乙等人不是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约定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原审据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现你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