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43号
你为王某乙犯强奸罪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1)唐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王某乙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乙并没有实施强奸王某某的行为,被害人当晚并没有与王某乙一起在家住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该事实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等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因此原审判决以强奸罪对王某乙定罪处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