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04号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害人宿某某是在诱因作用下诱发心脏病死亡,按照最高院刑事指导案例应认定此类案件属意外事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案发时你与另一被告李某某均是善意的劝架者,没有参与伤害宿某某,不构成犯罪。二审不开庭审理本案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证人证言和提取的监控视频看,你在该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二审因此已减轻了对你的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你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原审以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并据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在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不再赘述。现你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