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06号
景某某: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厮打致死者身上只是轻微伤,互有过错,你无犯罪故意;死者系在诱因的作用下诱发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程序违法,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依法应当排除;应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与受害人发生纠纷时,言语过激,引发双方争吵并厮打,在被害人亲属等人竭力劝解下将两人拉开,双方再次发生厮打,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你故意伤害的意图明显,最终导致受害人因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死亡。此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你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原审据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在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不再赘述。现你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