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46号
你为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三终字第00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在二审中撤诉,是在违背申请人自愿原则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撤诉应为无效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在二审过程中,你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对张某甲的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准予撤诉。该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