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44号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刑初字第3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方城县畜牧局工作人员和劵桥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出现疫情后,为避免疫情进一步扩散,在高庄村干部和村民的协助下,对病死鹅进行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你采取暴力形式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造成王某甲轻伤。该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现场检查及照片显示,钩机前挡风玻璃被砸烂;证人王某乙、徐某某、宋某某、薛某某的证言及王某甲的陈述均能证实崔某某用砖头将王某甲砸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王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因此原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对你定罪处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