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36号
你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刑二终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桐柏县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与事实不符,避重就轻,被告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认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5000元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原审据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请求加重对被告人处罚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证据支持。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