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05号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另外三被告人及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等可证实,你没有参与更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撕扯,应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实你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殴打,你积极参与,起帮助作用,公诉机关指控你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原审以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并据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在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不再赘述。现你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