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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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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某某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96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辩护人朱先贵,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96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辩护人朱先贵,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诈骗一案,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审被告人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事实不清,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瑞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