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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合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卫东,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被鹤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卫东,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合停,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卫东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谢合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卫东、谢合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3日,鹤壁市盐业管理局在山城区地王广场小吃街等你来饭店检查时发现经营者谢合停使用散盐加工食品并销售,当场扣押未使用的散盐2公斤,经检测为不合格食盐。经调查,谢合停购买的散盐是从山城区前进路批发市场经营粮油店的苏卫东处购买。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苏卫东、谢合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苏卫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谢合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卫东、谢合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卫东在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批发市场经营粮油店时销售了不含碘的食盐。被告人谢合停在山城区地王广场经营“等你来”饭店,从苏卫东处以7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50公斤的非碘盐用于饭店经营使用。2013年11月13日鹤壁市盐业管理局在“等你来”饭店当场扣押了未使用的散盐2公斤,经检测为不含碘的不合格食盐。

另查明,被告人苏卫东于2014年1月24日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合停于2013年12月9日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被告人苏卫东、谢合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鹤壁市盐业管理局出具的查封、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一份,证实:在山城区地王广场等你来小吃店当场扣押散盐2公斤。

鹤壁市盐业管理局出具的盐业案件现场调查(检查)笔录一份。

豫卫疾控(2012)8号文件,鹤壁市盐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豫盐函(2013)3号文件,证实鹤壁市属于碘缺乏地区,凡是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9日谢合停被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24日苏卫东被抓获归案,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二、鉴定意见

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载明:送检的食盐依据GB5461-2000《食用盐》和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检验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食盐。

三、物证照片三张。

四、辨认笔录,证实谢合停辨认出苏卫东。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苏卫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苏卫东在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批发市场经营一家调味品店。苏卫东于2012年夏天从淇县一个开面粉厂的人那里以每袋50元的价格购进10编织袋非碘盐,每袋50公斤重,并以每袋65元的价格销售给山城区凉水井工地食堂;2013年3月通过电话联系郑州的商贩并以每袋45元的价格购进5编织袋非碘盐,每袋50公斤重,然后以每袋65元的价格销售给山城区石林乡富德陶瓷厂食堂。2013年3月,以70元的价格卖给“等你来”饭店的老板一袋50公斤的非碘盐。

2.被告人谢合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谢合停在鹤壁市山城区地王广场小吃一条街开“等你来”饭店。谢合停一直在前进路批发市场的北门倒数第二家粮油店购进各种调料。约两个月前,该粮油店老板向其推荐非碘盐,谢合停就以7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50公斤重的不含碘的非碘盐,大约用了20斤,剩下的盐都扔了。

六、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是谢合停的妻子,与谢合停一起经营“等你来”饭店。谢合停购进了一袋不含碘的50公斤重的散盐,大约用了二十斤,剩余的盐都扔了。

本院认为:强制食盐加碘是国家保障人民生命健康、预防地方疾病的重要措施。鹤壁市属于碘缺乏地区,在生产、销售食品和副食品时,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被告人苏卫东销售明知是不含碘的食盐,被告人谢合停使用不含碘的食盐生产加工食品并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卫东、谢合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卫东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合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禁止被告人苏卫东、谢合停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谷 堃

审 判 员  王 珂

代理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培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