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法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3)第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宣告判决前,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马某某的起诉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常青 审判员 宋坤峰 审判员 张怀中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