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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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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跃臣、贾彦召、贾保磊、贾小胜贾水池。贾建勇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52岁,汉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1月2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许昌县公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52岁,汉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1月2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甲,男,40岁,汉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1月2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2月6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乙,男,34岁,汉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1月2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2月6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丁,男,32岁,汉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1月2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2月6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戊,男,44岁,汉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己,男,35岁,汉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3月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有经济纠纷,2015年1月20日18时左右,被害人王某某到许昌县榆林乡与被告人贾某某商谈还钱事宜,被告人贾某某遂指使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将被害人王某某拘禁在许昌县榆林乡东榆林村贾某戊家中。在2015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贾某丁、贾某甲、贾某乙、贾某戊五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许昌县榆林乡东榆林村西一水坑旁,强迫王某某脱去棉袄和裤子,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链子绑在王某某的腰上,威胁王某某不还钱就把王某某推到水里,王某某无奈之下答应还钱,后五人又将王某某带回被告人贾某戊家中非法拘禁,并由贾某某、贾某己、贾某甲、贾某戊一起看守王某某至当日上午起床。六被告人继续控制王某某并让其电话联系朋友帮忙还钱,直到2015年1月21日23时30分许昌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害人王某某解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上列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均系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有经济纠纷,2015年1月20日18时左右,被害人王某某来到许昌县榆林乡与被告人贾某某谈还钱事宜,被告人贾某某指使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将被害人王某某拘禁在许昌县榆林乡东榆林村贾某戊家中。在2015年1月21日凌晨,贾某某指使贾某戊从贾某甲家中拿来一根铁链子,贾某某、贾某丁、贾某甲、贾某乙、贾某戊五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许昌县榆林乡东榆林村西一水坑旁边,贾某某让王某某脱去棉袄和裤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链子绑在王某某的腰间,威胁王某某不还钱就把王某某推到水里,王某某无奈之下答应还贾某某的钱,当晚贾某某与贾某己、贾某甲、贾某戊在贾某戊家中一起看守王某某。直到2015年1月21日晚上,贾某某让王某某电话联系朋友帮忙还钱,王某某偷偷给自己的朋友王某甲打电话说自己被非法拘禁,王某甲在2015年1月21日23时打电话报警,许昌县公安局民警在2015年1月21日23时30分将被害人王某某解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刑事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被非法拘禁一案由王某甲于2015年1月21日23时电话报警,许昌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

2、许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六份。证明被告人贾某某等六人的身份信息,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借条一份、被害人王某某转让给贾某庚(被告人贾某某的儿子)豫KQ1137小型轿车一辆的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有经济纠纷。

4、报案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的通话记录一页,许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22时49分后给王某甲打电话的情况,与王某甲报案时间相吻合。

5、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一份。扣押物品:铁链子一条。(附照片一张)证明六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某时的作案工具被扣押。

6、六被告人指认非法拘禁、捆绑恐吓被害人王某某的地点与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的地点相互印证一致。

7、辨认笔录五份,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辨认出与被告人贾某某一起非法拘禁并将其带到水坑边威胁其的被告人是贾某戊、贾某乙、贾某甲、贾某丁、贾某己。

8、许昌县公安局民警刘广辉、张龙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本案被害人王某某被非法拘禁的具体时间为29小时。

9、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了因自己与贾某某有经济纠纷,2015年1月20日18时许,到许昌县榆林乡与被告人贾某某商议还钱事宜时,被贾某某等六人非法拘禁。期间贾某某等六人还把自己的衣服脱光,用一条铁链子拴在其腰间,威胁其不还钱让其下河洗澡,无奈之下答应想法还钱。后贾某某等人继续将其拘禁,直到2015年1月22日晚上23时,其偷给朋友王某甲打电话告知其被贾某某非法拘禁,王某甲报警后才被公安机关解救的事实。

10、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了王某某借贾某某的钱未还,2015年1月20日与王某某一起去找贾某某,随后王某某被贾某某的儿子带走了,后来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贾某某将他关起来了,于是就去公安局报警的事实。

1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了因王某某借自己的钱一直未还。随后王某某将一辆车抵押,2015年1月20日18时许,王某某和王超开一辆大众途安车来换抵押的车。为了迫使王某某还钱,就指使贾某己、贾某戊、贾某丁、贾某甲、贾某乙将王某某拘禁在贾某戊家中看管。为让王某某尽快还钱,遂商议吓唬王某某,于是拿一铁链子,将王某某带到榆林街西边的一水坑边,让王某某的棉袄和裤子脱下将铁链子拴着王某某的腰,威胁王某某下水,王某某因害怕答应还钱,于是六人又将王某某带至贾某戊家中看管。直到2015年1月21日晚上11点时,听说王某某报警,其让贾某甲等人开车去榆林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自己也投案自首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