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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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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A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李A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着油锯将其收购的安陵镇于寨村4组位于于寨村村南汶河桥附近的49棵杨树、1棵楝树和1棵泡桐予以采伐,后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滥伐杨树、楝树、泡桐共计活立木蓄积量为20.610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姚A、宋B、周C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林刑鉴字(2015)334号物证鉴定书、鄢陵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滥伐林木案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油锯照片、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李A、姚A、宋B、周C身份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鄢陵县森林公安局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数量较大的树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A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郑剑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