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刑初字第0003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8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4年8月14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明素娜,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周某某,男,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诉讼代理人李霞、王娟,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刘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明素娜,被害人周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霞、王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以焦作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福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贺某某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焦作市马村区光明路5号的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贺某某支付周某某定金40万元后,取走相关房产证和土地证,伪造了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和周某某的签名,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房产和土地过户到蒙福公司名下。由于贺某某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支付剩余合同款,周某某向其索要房产证和土地证,贺某某为了隐瞒已将该房产过户的事实,伪造了六份房产证和一份土地证交给了周某某。2013年8月期间,贺某某以蒙福公司及其名下该房产为证人王某甲和证人梁某某的借款合同作了担保约定。2013年9月30日,贺某某将蒙福公司及其名下该房产以300万元的合同价格卖给了证人王某某,并办理了工商过户手续。后因王某甲和梁某某的借款合同无法履行引起了民事诉讼,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该房产。王某某无法实际使用该房产,因而未全部支付贺某某合同款。2014年1月28日,周某某得知该房产已被贺某某私自办理过户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贺某某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分多次归还了周某某部分合同款69万元,至今仍有71万元尚未归还。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伪造公司的印章,其行为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其没有为王某甲和梁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贺某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与被害人之间应当是民事合同纠纷。2、本案涉及房产位于一个院落内,因历史问题造成该处房产分别登记,被告人贺某某实际上仅相当于伪造了两份证件,其行为尚达不到情节严重。3、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贺某某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起诉书指控的该罪名不能成立。4、被告人贺某某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应予从轻。 被害人周某某及其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以焦作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福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贺某某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焦作市马村区光明路5号的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产)。2013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房款。贺某某支付周某某定金40万元后,取走相关房产证(六份)和土地证(一份)。后被告人贺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和周某某的签名,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相关房产和土地的过户手续,将该房产和土地过户到蒙福公司名下。由于贺某某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支付剩余合同款,周某某向其索要房产证和土地证,贺某某为了隐瞒已将该房产过户的事实,伪造了六份房产证和一份土地证交给了周某某。2013年9月30日,贺某某将蒙福公司及其名下该房产以300万元的合同价格卖给了王某某,并办理了工商过户手续。王某某以现金、转账、抵扣等形式支付了贺某某195万元,贺某某将上述款项投资到裕民百货商场的项目上。后因王某甲和梁某某的借款合同无法履行引起了民事诉讼,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该房产。2014年1月28日,周某某得知该房产已被贺某某私自办理过户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贺某某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分多次归还了周某某部分合同款69万元,至今仍有71万元尚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周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到马村公安分局报案。马村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12日以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对本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实,证实贺某某是成年人,无前科。 3、房地产转让协议,证实2013年1月5日,周某某与贺某某代表的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周某某以180万元的价格将焦作市马村区光明路5号的房产及土地转让给蒙福公司。 4、欠条,证实2013年1月5日,贺某某出具欠条表示愿于2013年1月31日前清还周某某房地款180万元,逾期不还愿将该房产归还周某某,并承担交易引发的一切费用及其经济损失。 5、建行存款凭证,证实周某某与贺某某之间进行房产交易的收款凭证。 6、房产证六份、证明一份,证实贺某某伪造的房产证分别是“焦房权证马字第0430103853号”至“第0430103857号”。以上六本房产证经焦作市房地产监理所鉴定,均为伪造,并被收缴。 7、土地证一份、证明一份,证实贺某某伪造的土地证是焦国用(2006)第62号。该土地证经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为伪造,并被收缴。 8、委托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权属证明、焦作市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建筑物明细表、蒙福公司营业执照、周某某委托贺某某、蒙福公司委托马某某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的证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博思通公司的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印章印文鉴定书,证实经贺某某指认,上述材料为其提供的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的系列材料。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材料中出现的“焦作博思通企业有限公司”印章有18处为伪造。 |